国家最高机关行测常识_行测常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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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考行测的主要考点?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法律常识是必考考点之一,本文小编汇总了2017国考行测法律常识知识点(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广大考生在备考期间需要多多了解法律基本常识,争取考试时不丢分哦!

2017国考法律常识宪法知识点汇总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法律常识是必考考点之一,本人总结了宪法知识点汇总,望广大考生在备考期间要多了解法律基本常识,争取在行测考试时让这块内容不丢分。

1.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2.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3.政体

政体,亦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4.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我国国籍是成为我国公民的唯一资格条件。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监督权;(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5.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类: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6.国家行政机关

(1)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它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办公机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它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要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它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创立的。它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这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又有利于更广泛地联系和团结各阶层群众。

2017国考法律常识行政法知识点汇总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法律常识是必考考点之一,本人总结了行政知识点汇总,望广大考生在备考期间要多了解法律基本常识,争取在行测考试时让这块内容不丢分。

1.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有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县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如对某一公民作出一个处罚决定,裁决一个复议案件等。

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可分七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如下: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④对以上1~3点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7国考法律常识刑法知识点汇总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法律常识是必考考点之一,本人总结了宪法知识点汇总,望广大考生在备考期间要多了解法律基本常识,争取在行测考试时让这块内容不丢分。

1.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构成要件

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体按其范围可分为三类,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实施危害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毒罪已经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是一个人具有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能力。一个人只有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才能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不能要求他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发生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犯罪的过失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合法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必要的反击。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刑法》第20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称为特别防卫权。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主刑

(1)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的刑罚方法。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可以少关押一些人,避免监狱关押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前文所述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与拘留是不同的。拘役是刑罚方法。治安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适用。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

《刑法》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只犯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时,其最长刑期只能是15年。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长不能超过25年。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从其性质上讲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关押没有期限。但在实际执行中,如果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争取通过减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获得假释,从而不至于终身关押。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这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外,《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有两种执行制度,一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附加刑

(1)罚金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与行政罚款是不同的。罚金是刑罚方法,它只能由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人或单位适用;而罚款是行政处罚,它由公安机关等有关的行政机关对只有一般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人或单位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就是说,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期间也就当然地不享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通常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国务院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性质和职权也是宪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所有系统地认知和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机关非常有必要,我们就从性质、组成及其任期、会议召开和重要职权四方面来学习一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事业单位考试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考查一般都比较直接,比如选择题会直接问我们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是哪一个,记忆即可。

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 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记忆口诀:两委两院三主席,主席提名定总理。这里需要特别记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人员里并不包括国务院总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他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主题是团结和民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 延长本届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们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在考试中出现的频率很高,但题目的考查方式都比较简单,基本都是原文考查,所以这部分背诵记忆即可,但不要死记硬背,要先理解再记忆,同时辅助记忆口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公考行测常识有哪些?

根据招考大纲要求,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进行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所以,一般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会从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四个方面去出题。

一、政治常识

政治常识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方面内容的常识。

例题: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下列与之有关的说法,正确的有几项?

①创新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动力问题

②协调发展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③绿色发展注重的是解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

④开放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内外联动问题

⑤共享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

A.1                   B.2             C.3               D.4

(答案:C。创新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动力问题;协调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绿色发展注重的是解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开放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内外联动问题;共享发展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对比可知,语句②和语句⑤错误。因此,正确答案为C。

二、经济常识

经济常识主要包括价值规律、影响价格的因素、消费心理、生产和消费、影响消费水平的因素、价格变动对生活的影响、财政的作用、宏观调控、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影响及其措施等方面。在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部分,经济知识都是必考部分。

例题

“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这表明商品的价格(  )。

A.由质量决定   B.由使用价值决定       C.由价值决定     D.由市场经济规律决定

“质”是指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价格最终是由价值决定,而不是由使用价值决定。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对同一种商品而言,质量越好的商品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多,其饮食的价值量也越大,因此其售价也越高,即“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故本题答案选C。

三、文化常识

文化常识主要包括中国文化(古典)常识、文学常识、人文常识、军事文化常识、中国现当代文学常识等一些方面的常识内容。比如:最早的诗歌总集是《诗经》,最早的爱国诗人是屈原;;常见借代词语是桑梓:家乡;桃李:学生。

例题:1.下列哪个成语和“道听途说”词意更接近?

A.空穴来风   B.三人成虎

答案:(B)道听途说意思是路上听来的、路上传播的话。泛指没有根据的传闻。空穴来风意思是有孔洞便会进风,后用来比喻自身存在弱点,流言蜚语等得以乘隙而入,也比喻传言有根据。由于广泛的误用,现在多用来指消息和传说毫无根据。三人成虎:说的人多了,就能使人们把谣言当事实。

四、科技常识

科技部分往往以生活中的科技常识为主,尤其是与时政、生活紧密相关的科技常识。

例题:量子科学实验卫星是一颗低轨卫星,只能在晚上进行量子通信,空间覆盖能力和应用都有限。

2016年8月16日1时40分,中国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二号丁运载火箭成功将世界首颗量子科学实验卫星“墨子号”发射升空,这种方式能极大改善通信保密性。2017年1月18日,圆满完成了4个月的在轨测试任务,正式交付用户单位使用。6月“墨子号”实现1203公里光子纠缠,刷新世界纪录。2018年1月,“墨子号”成功实现洲际量子密钥分发。2016年8月16日,我国成功发射世界首颗量子科学实验卫星“墨子号”,将在世界上首次实现卫星和地面之间的量子通信,构建一个天地一体化的量子保密通信与科学实验体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量子是物理世界里最小的基本个体

B.量子化现象主要表现为宏观物理世界

C.量子通信可以被窃听和破译

D.量子力学标志着第二次量子革命的兴起

【参考解析】答案选A。量子是现代物理的重要概念。量子是物理世界里最小的,不可分割的基本个体。量子化现象主要表现在微观物理世界,描写微观物理世界的物理理论是量子力学,故B错。量子通信是不容易被窃听的,C错。量子调控和量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标志着第二次量子革命的兴起,D错。故本题答案为A.

五、作答技巧

小哥我多次参考公考和事业单位考试,摸索了一些经验,现在分享与你。因为这个模块就是一眼过,懂就是懂,不懂就是不懂,不懂就懵一个答案。但是备考需要做好几个方面。

一是日常需要关注热点,认真积累。每年公务员考试行测中往往有1-3道常识题与时事政治密切相关。时事热点若花大量时间专门复习并不能卓有成效,而且长线复习效率很低。关键还是在于平时积累,时刻关注当下发生的热点事件,看到了就用心记下来。比如:

2020年诺贝尔化学奖被授予法国女科学家埃玛纽埃勒·沙尔庞捷和美国女科学家珍妮弗·道德纳,以表彰她们在_____方法研究领域作出的贡献。

A.单个基因编辑 B.基因重组C.基因组编辑 D.转基因

【答案】C。解析:2020年诺贝尔化学奖被授予法国女科学家埃玛纽埃勒·沙尔庞捷和美国女科学家珍妮弗·道德纳,以表彰她们在基因组编辑方法研究领域作出的贡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二是着眼真题试卷,把握方向。从历年公务员考试试卷中我们可以摸清命题人对常识判断题目的考查方式及偏好是如何的,我就知道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每年都会遇到至少1题的文化题,逢考必出,所以,你可以做好准备了。

比如:先秦两汉时期成就最高、影响最大通过人物描写来反映历史面貌的作品是(  )。

A.《左传》B.《史记》C.《国语》D.《国策》

三是掌握方法,善用排除。如果要问什么方法是做选择题的“神兵利器”,毫无疑问就是排除法。无论是什么题型,都或多或少能用到排除法,常识判断也不例外。遇到不会的题,考生只能根据自身所学,排除一些明显错误的选项,缩小答案范围,总要比直接猜,更容易命中正确答案。

常识的全称是常识判断,通过这个名字就知道常识这个模块不是单纯考积累还要会判断。在备考过程中,要多学习一些技巧,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快速改善自己的复习效率。想要在笔试中脱颖而出,就要多积累常识知识。只要功夫在,铁锤磨成针,希望各位小伙伴们能够抵达理想彼岸。

5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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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7-15 上午 01:48:35

    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公考行测常识有哪些?根据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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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7-15 上午 04:35: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类: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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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7-15 上午 02:35:41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主要包括:(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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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7-15 上午 09:52:54

    40分,中国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二号丁运载火箭成功将世界首颗量子科学实验卫星“墨子号”发射升空,这种方式能极大改善通信保密性。2017年1月18日,圆满完成了4个月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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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7-14 下午 10:48:05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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