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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下怎么样才能全面提升中国足球的水平?
第一件事:从现在起,无论是从业者还是媒体,彻底放弃唯国家队成绩的思维。别笑,很多非常短视的政策都是基于这种思维和舆论环境而来的。
第二件事:形成以街区或者中小学为核心的社区并且固定下来。因为无论是日本的校园足球联赛还是欧洲拉美的低级别联赛都是建立在“我世世代代都是这个村这个镇或者这条街的人”的基础上。
第三件事:升学考试不再被认为是一种能够实现阶级流动的途径。要么让大多数人认为想走出大山就应该踢球而不是做题去,要么让大多数人就算不读大学,日子也不会比读大学的人差太多。
足球之所以能成为世界第一运动,是因为足球社区文化的本质。工人下了班一起踢球,学生放了学一起踢球。社区投射到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含义,在欧洲是社区,在南美是贫民窟,在日韩是校园。中国之前也存在这样的社区,现在已经没有了。我在国内生活的时候,住的是教师家属楼,有很多老师的孩子一起玩,一起踢球。这就是中国为数不多的社区文化,这样的文化已经越来越少了。八九十年代国足还不错,就是因为当时的社区文化浓厚,院里一起踢球很开心。现在的中国社区文化已经接近消失了,这是一种不可逆的影响。
综上所述,中国足球没有任何希望崛起。在不考虑继续归化的情况下,能超过东南亚,在八个名额的情况下能进世界杯,这就是天花板了。05以后的小球员还有待观察,他们成长起来以后能彻底压制东南亚,但是和日韩还是差距巨大。如果非要说的话,只能期待老一代球迷掌握社会财富的今天,能多出几个张玉宁的爸爸。
北美职业体育联盟和欧洲足球联赛,如何评价他们的体系差异?
对于北美类型的联盟,他给的共同描述是这样的:
1.国内主要联赛的组织独立性 2.固定数量的团队 3.通过出售扩展特许经营权进入 4.专属区域和特许经营权 5.规则草案赋予球队在球员获得方面的垄断权利 6.名册限制 7.低玩家流动性和有限的现金交易,特别是顶级明星 8.对球员条款的集体谈判 9.集体出售国家转播权(免除反垄断)10.集体销售商品 11.限制股票市场浮动的限制(基本上你可以理解成对上市的限制,或者对球队出售的限制)
此外,其他一些类型的协议,例如门票收益分享(MLB和NFL)和工资上限(NBA,NFL)尚未得到普遍采用,但与未采用的联赛的结构并不矛盾。
对欧洲的这种足球联盟,他给出的描述是
1.全球等级制度内的综合治理结构以及使用联盟参与者参与国际竞赛的国家协会所属的国家联盟2.团队通过晋升和降级系统的流动性3.免费进入层级底层的新团队,但仅限于体育运动4.非专属领土(允许一个城市有N个球队)5.入门阶段有竞争力的劳动力市场,没有草案6.没有名册限制7.高流动性和现金交易,尤其是顶级明星8.对球员条件的有限工会或集体谈判9.有限集体出售国家转播权(无反垄断豁免)10.没有集体销售商品11.对股票市场浮动的限制有限
这个文章是怎么解释这个制度差异呢?他是从历史的角度上讲。因为足球俱乐部在欧洲是工业革命的副产品,一个工厂或者一个街区的工人,下了班自发地踢球。工业革命促使了工人集体意识的产生,同时工人们也有额外的收入去支付这个门票。随着这样的自发俱乐部的增多,所以才有了足联来进行管辖。
所以大部分时候,欧洲足球俱乐部是不认为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他们效用函数是胜率+利润的权重组合。
而美国的情况就稍有不同了,美国一开始的时候竞争就不是这么激烈(欧洲一个伦敦就有好多足球俱乐部),没有很多的俱乐部,而且相对于欧洲一开始的工人全民运动,美国的运动一开始就有点表演性质,就如大肆宣传,今天我们费城要和纽约来访XX俱乐部进行一场比赛,然后收门票,从一开始就是商人推动这个事情。所以研究美国的球队可以在利润最大化的假设下进行。
这二者的不同主要源于历史。可以说是和当地的人口要素相关,要是美国也像英国一样地广人稀,工业革命,说不定也是联赛制了,这么一说唯物主义还是挺有意思的。
石家庄:新建社区至少配建一片非标准足球场地设施
4月15日,凤凰网房产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获悉,《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长期以来,石家庄市全民健身场地场馆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短缺,农村体育设施相对落后,群众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按照市委、市政府“二环内做减法、二环外做乘法、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从满足群众高质量、多样化的健身需求出发,在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管护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条例强调:在组织编制居民住宅区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体育设施建设空间;
新建居住社区内应当至少配建一片非标准足球场地设施,既有城市社区因地制宜配建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具备条件的城市街区内应当配建一片标准足球场地设施。
住宅项目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时,应当将征求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后的规划条件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禁止挪用或者侵占。
《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推进体育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服务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民健身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科学文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机制,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多样化、均等化。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全民健身教育与宣传,增强健身意识,弘扬健康理念,提高健身素养。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安全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营造积极健康的全民健身社会氛围。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全民健身提供赞助和捐赠。
第二章全民健身设施
第八条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等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建(构)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九条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居民住宅区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预留体育设施建设空间,明确用地位置、规模和规划控制要求,并征求同级体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参加。市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市体育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划,按照下列要求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一)市、县(市、区)应当建有公共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滑冰场馆、体育公园、球类场地、健身广场。
(二)乡镇(街道)应当建有全民健身广场、篮球场、足球场、健身步道、室内多功能健身场馆等全民健身设施。
(三)乡村(社区)应当建有室内健身场地、室外健身广场,并配备全民健身设施。
(四)新建居住社区内应当至少配建一片非标准足球场地设施,既有城市社区因地制宜配建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具备条件的城市街区内应当配建一片标准足球场地设施。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公园、广场等开阔地建设露天球类运动场地,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地、边角地、路桥附属用地、道路两侧等区域建设全民健身设施,有效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及建筑屋顶、地下等闲置空间建设全民健身场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新建占地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
新建、改建城市公园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结合城市改造,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四级公共设施服务范围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规划建设配套的公共体育设施。
住宅项目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时,应当将征求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后的规划条件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禁止挪用或者侵占。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按照规定建设体育设施的,应当因地制宜改造住宅占地之外的空间,补建公共体育设施,增加公共活动场地。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居民住宅区公共体育设施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地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重新确定的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体育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建设的体育设施,受赠单位负责体育设施日常管理。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和社会力量投资开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体育设施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标明管理单位名称、安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责任人,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依法配备具有急救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合理配备具有急救功能的用品和设施。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体育设施,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安全有序开放。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体育工作列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体育工作作为评价、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定期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体育、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机制,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明确开放学校的基本条件、开放时间、开放对象、开放场地、收费标准,向公众公布开放学校和场地名录,并加强对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公众应当遵守全民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并爱护公共体育设施,专属体育设施应当优先用于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活动。
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运动会。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举办社区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条每年八月为本市全民健身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全民健身月集中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健身指导服务,举办形式多样、参与广泛、富有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支持举办徒步、骑行、球类、武术、广场舞、马拉松、龙舟、冰雪等运动,打造具有本市特色的品牌赛事活动。
鼓励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体育赛事和农民运动会,促进乡村体育振兴。
发掘、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促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体育主管部门编制中小学体育健身计划,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建设。
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体育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操、眼保健操等大课间活动和校园足球、乒乓球等课外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或体育节,鼓励开展校际体育联赛。
鼓励全民健身项目、竞技体育项目、民族传统特色项目进校园,鼓励学校建立校园体育特色兴趣组、俱乐部等。
幼儿园等幼教机构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培养体育爱好、增进身心健康。
学校、幼教机构应当保障特殊青少年、儿童参与和自身相适应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工间(前)操等多种形式的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组织举办职工、老年人、青少年儿童、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体育指导人员队伍标准化建设,加强专业化培训。鼓励体育专业人员参与社会体育指导志愿服务,支持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为公众提供科学健身指导。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全民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动从事封建迷信、色情、暴力、赌博等活动。
举办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及场合,不得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
第二十七条举办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 全民健身融合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体育纳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提升学生体育素养,培养体育锻炼习惯。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与教育主管部门共同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为体育特长学生创造发展空间,为意愿成为专业运动员的学生提供升学通道。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体育、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在校学生运动水平等级认证,实行教育和体育系统高水平赛事互认。
在大中小学校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建立体育教师教练双贯通制度。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体育与医疗健康的融合发展,加强运动健康干预,发挥全民健身在健康促进、慢性病预防和康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卫生健康、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针对不同群体的健身指导方案。
加强健身与健康融合中心建设,推行体育与卫生健康相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状况。学生的体质监测由教育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加强体育文化建设,鼓励开展体育文学、体育音乐、体育雕塑、体育摄影、体育影视、体育动漫、体育标识等创作,打造体育文化品牌。推动体育融媒体、体育名人堂和体育档案馆等文化展示平台建设,促进体育文化创新发展。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体育、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体育旅游业发展,支持推广冰雪运动、山地户外运动、水上运动、汽车摩托车等体育旅游项目。推动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体育旅游精品赛事活动,打造体育旅游精品线路。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健身活动服务业的发展,提升体育用品的质量水平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健身科学研究,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向公众公开体育设施目录、开放时段、健身指导、赛事活动等信息。鼓励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体育领域的创新运用,推进数字体育城市建设。
第五章全民健身保障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列入政府投资类项目,其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体育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政策分配使用,实行专款专用,足额用于全民健身和体育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调整,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社会体育设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等形式给予支持。全民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不得高于一般工业标准,属于特种行业取用水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支持全民健身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开展全民健身市场化运营服务。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提供公共体育标准研究、统计分析、信息平台建设、设施运营与管理,以及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等公共体育服务,组织承办体育交流与推广等公益性体育活动。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本级体育公职人员。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足额配备专职体育教师。
每0.5—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四十条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者、健身场所的管理者和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全民健身方面的险种业务。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各相关部门、县(市、区)全民健身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的,由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民或者组织在全民健身活动中扰乱公共秩序、宣扬迷信,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健身活动组织者或者健身设施管理者应当及时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主体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足球王国是巴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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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妙的环球之旅
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体育与医疗健康的融合发展,加强运动健康干预,发挥全民健身在健康促进、慢性病预防和康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卫生健康、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针对不同群体的健身指导方案。加强健身与健康融合中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