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法律常识怎么补救_法律法规知识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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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法律知识不懂不知道怎么办了?

咨询律师和相应的法律专家,或者买一些法律书籍学习学习,了解和掌握生活中同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最常用的法律基本知识,以便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公考行测考试法律常识方面知识储备不足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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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在此,我们就对法律常识备考时可能出现的误区为广大考生做一个说明,并对如何进行备考作出针对性的指导。

误区一:涵盖面太广,花时间不值。很多非法律专业的考生认为,法律常识题目细小,涉及面很广,而且近年来常识判断部分考查的法律常识内容有逐渐减少的趋势,产生了浪费时间在法律常识上不值的感觉。此为误区之一。

通过对真题的分析,我们看到,国家公务员考试在经历了2007、2008年常识判断全考法律常识之后,2009、2010年又回归到了多元化的模式,这两年的法律常识内容分别考察了7题、5题。对于2011年的常识判断题目,我们认为,命题人在坚持多元化的基础上,将会大致依照前两年的题型题量,合理安排法律常识的数量,同时也将结合其他内容,突出考查应试考生的综合管理基本素质。因此,适当加强法律常识的复习时间和投入精力,是值得的,也是必要的。

对法律常识的复习还能运用于申论中。以2009年申论真题为例,材料1和9涉及了他地法律制度,材料2中涉及到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材料5和6中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问题均有涉及。因此,适当运用法律的观点回答题目不仅角度新颖,而且符合公务员职业的特点和要求——不仅要用政治和经济的视角观察社会问题,更要运用法律的观点分析和解决问题。

另外,通过对常识判断十年真题的比较,我们能够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常识最集中地考点一直分布在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部分,兼有其他法的知识,因此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是,需要更注重上述几大部门法的常识内容。

误区二:法律常识太难、耗精力太多。

一些考生看到常识判断的复习材料比较厚,内容较多,专业性较强,就产生了畏惧心理。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同学,看到材料中以法律知识为主时,更是产生了巨大的疑虑——我从来没学习过法律,在这么短的时间里,我能复习得了住么多的法律内容吗?此为另一误区。

一些考生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疑虑和畏惧,关键是忽略了这部分考试题目的特点。法律常识考查的知识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所谓常识,简单理解其实就是普通的、一般的知识,是能够为大家所掌握的。国考应试者自身的学历和素质都是相对较高的,因此,常识判断试题比普通常识的难度只是略高一点而已,不可能完全达到专业级层次。以2010年国考常识判断为例,从136题到140题考查法律常识,涉及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几大部门法,同时有《政府信息公开条列》和《食品安全法》等与社会热点紧密联系的法律。其难度不仅不能和司法考试同日而语,甚至同法律自考、法律硕士联考题目相比,难度也相距甚远。所以,考生只需调整好心态,从容备考法律常识。

备考技巧一:集中适当的精力备考法律知识。在2013年国考的法律常识备考时,考生无需花费大量时间熟记大量法律条款,但要对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例如一些法律部门和一些简单的职能有所了解,重点复习宪法、行政法、民法,另外,需要了解一些国家最近出台或修改的相关法律。此外考生还可以结合时政进行针对性的复习,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非法律专业的同学应当树立坚定信念,坚信只要通过一定时间的有效备考,梳理出法律常识的脉络,找到有效复习途径,一定能达到要求。

备考技巧二:合理分配时间。2012国考报名已经结束,备考之战也已经拉开了序幕。在仅剩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如何合理科学的备战法律常识,才能事半功倍?

针对法律常识内容的特点,备考时的各个阶段都有不同的侧重。第一阶段:广泛积累知识。法律常识需要平时的积累和试题训练,以熟知各部法律的重要条款、各部门的职能和其他考查点。要广泛涉猎一些法律案例、辅导教材,以及一些专业性的法律网站。第二阶段:真题训练。一方面把握整体的做题的时间和感觉;另一方面,掌握考察重点、难度。鉴往可以知未来,通过做真题重新审视复习效果。第三阶段:重新翻阅法律常识复习资料、温故知新、查漏补缺。此外,要认真把握做真题过程中涉及的要点和难点。

总之,在复习法律常识的过程中既要有大量积累和练习,又要注意在练习中总结方法和技巧,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事倍功半。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自己很缺乏法律常识,很多事情都不知道怎么做才不违法,我需要怎么才能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的内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

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

二.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紧迫性。

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讲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他们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他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然而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他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那么,如何去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提供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方式、方法?我们怎样才能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遏制住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针对青少年的犯罪?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的专业法律人士就应该去思考并试图解决这些问题。以下我想就谈一点认识,求教于方家。

三 培养青少年基本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一)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青少年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

《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的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性行为规范,《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共同点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只不过《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通过学习《条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不但要灌输理论知识,而且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特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 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失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青少年权利的双重目的。

(二)通过对《宪法》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的形成。

权利文化是与人道主义文化、科技文化一起构成当今世界三大文化主流的文化之一。权利文化的核心是权利本位的理论。权利本位的思想有两大内涵。其一,它是解决公民和国家主体关系的理论。主仆型文化产生义务本位。在这种本位中,国家主宰一切,公民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权利本位则不然,它把公民对国家的关系颠倒过来,认为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的获得为绝对义务。其二,它是解决权利与权力互动关系的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民创设权利的实现条件为目的,权力的行使如果背离了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宗旨,权力便会得到改造。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运行界限。而两者界限由法律明定之。权利本位思想的的实质是个人权利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人与国家具有三种关系,即义务领域里的服从,自由领域里的排斥,权利领域里的依靠和参与,于是就产生社会和谐。

权利文化的形成有赖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勃发。所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从小着手进行。而青少年公民的权利意识则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树立宪法至高无上,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基本的观念。我们不仅要让青少年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们更应让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众所周知的是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但这一结论却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故由此可知,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的到证明。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 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

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约观念的形成必须依赖于《民法》的学习。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的古代罗马社会。经过人类历史演进的熏陶,民法逐渐成为调整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民法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平等的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就必须支付相应对价,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要受以民法为主的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事主体间签定合法、有效的契约(即合同)。契约各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契约必须遵守,契约即是交易各方间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也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通过学习,我们的青少年将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

(四) 清除旧的“厌讼”观念的不良影响,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刑治主义”,同时法律规范是“礼法合一”,法律精神的原则是“宗法伦理”。所以从古至今,基于“性善”、“天人合一”的理念,认为教育是可行的,争讼则是可以避免的。孔子在《论语》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意就是说他接受人们的讼案后,并不立即进行审理,而是采取拖延的策略,让人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以达到无讼的目的。故而,中国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争讼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相反,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和谐的社会,这一观念在中国人中可谓根深蒂固,人们不愿诉讼,极力避开诉讼。即使到现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特别是当“被告”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一般地,亲人、朋友间如果走进法庭,将矛盾、争议诉诸法律,无论是外界人士眼中还是事实上,亲情、友情必定荡然无存。

我们就是要从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律入手,着重在受传统“厌讼”思想影响较少的青少年中更新陈旧的诉讼观念。在我们看来,诉讼不过是使得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的一种常用手段而已。即使是亲友“对簿公堂”也不是撕开脸皮,抛开情理,而是一种让争端在公开、公平的前提条件下谋求来自第三方独立公正地加以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比之以前的私人调解、裁决等私力救济更加文明和进步。我们要教育青少年将为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视作一种权利,以及捍卫这种权利的正当行为。鼓励青少年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在和将来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大胆地运用法律的武器,及时充分地利用诉讼权利,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未雨绸缪或者亡羊补牢。

5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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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28 下午 12:16:57

    定时间的有效备考,梳理出法律常识的脉络,找到有效复习途径,一定能达到要求。备考技巧二:合理分配时间。2012国考报名已经结束,备考之战也已经拉开了序幕。在仅剩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如何合理科学的备战法律常识,才能事半功倍?针对法律常识内容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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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28 上午 02:12:11

    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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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28 上午 06:33:33

    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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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28 上午 10:57:43

    到常识判断的复习材料比较厚,内容较多,专业性较强,就产生了畏惧心理。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同学,看到材料中以法律知识为主时,更是产生了巨大的疑虑——我从来没学习过法律,在这么短的时间里,我能复习得了住么多的法律内容吗?此为另一误区。一些考生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疑虑和畏惧,关键是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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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28 上午 11:14:19

    只不过《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通过学习《条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不但要灌输理论知识,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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