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技术防范常识第四章_保密技术防范常识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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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 (三)什么是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什么是国家秘密载体? 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主要有以下四类:1.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2.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五)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六)保密工作由谁负责? 保密工作实行领导干部责任制。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工作组织,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保密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七)党政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系统)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分管保密工作的党政领导承担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3.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要管到哪里,研究部署和检查考核业务,要同时对保密问题作出安排和检查考核。 (八)保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其他相关法规中有关保密内容的学习;2.保密基本知识;3.保密技术、技能的培训;4.泄密案例的教育;5.保密工作经验的介绍;6.实际工作中有关保密问题的研讨;7.保密新技术、新产品的交流等。 (九)保密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1.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2.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3.保密规章制度的建设;4.保密宣传教育;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6.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管理;7.重大活动和项目保密工作;8.保密技术防范措施;9.泄密查处工作。

保密技术防范常识内容

保密技术防范常识:

1、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3、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

4、不得违规设置涉密计算机的口令

5、不得擅自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软件或复制他人文件

6、不得将无线外围设备用于涉密计算机

7、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通过普通邮寄渠道寄运或违规交由他人使用、保管

8、不得擅自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外出

9、不得擅自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10、不得将未经专业销密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出售、赠送、丢弃

11、不得将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路连接

12、不得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和安装视频、音频输入设备

13、不得将手机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14、不得在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5、不得在非涉密办公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6、不得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登载涉密信息

17、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18、不得使用个人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9、不得将未经保密技术检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20、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电话机和手机传输或谈论涉密信息

新《保密法》对机关单位的保密监督,检查有何规定

在《保密法》第四章,内容如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保密常识知多少

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

1. 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

2.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4. 《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保密法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这些行为是:

1.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2.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3.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4.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5.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8.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9.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10.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11.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12.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如何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

1. 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2. 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

3. 标志不同。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

4. 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

5. 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还可以使用法律手段;

6. 责任不同。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泄露国家秘密,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因此,对工作秘密的保护力度要明显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

使用手机有哪些保密要求?

1. 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2. 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3. 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4. 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5. 涉密人员严禁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机关、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不得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功能;

6.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尽可能配备和使用专用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的手机;

7.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无法恢复使用的手机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保密技术防范常识有哪些?

1.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 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3. 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

4. 不得违规设置涉密计算机的口令;

5. 不得擅自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软件或复制他人文件;

6. 不得将无线外围设备用于涉密计算机;

7.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通过普通邮寄渠道寄运或违规交由他人使用、保管;

8. 不得擅自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外出;

9. 不得擅自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10. 不得将未经专业销密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出售、赠送、丢弃;

11. 不得将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路连接;

12. 不得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和安装视频、音频输入设备;

13. 不得将手机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14. 不得在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5. 不得在非涉密办公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6. 不得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登载涉密信息;

17. 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18. 不得使用个人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9. 不得将未经保密技术检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20. 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电话机和手机传输或谈论涉密信息。

(文章来源:中国保密在线网)

从几起案件看互联网泄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邮件、QQ、微信等层出不穷,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但相伴而生的泄密事件呈上升态势,由于其传播时间迅速,传播范围广泛,造成的危害十分巨大,应当引起高度警惕。

电子邮件泄密

2011年12月,某市保密局对市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开展了一次保密抽查,重点检查办公网络使用、存储介质管理、网站信息发布等。检查中发现,该市发改委交通能源处工作人员使用互联网办公,文件资料传递均通过126电子邮箱收发。检查组当即要求该处工作人员断开所有办公计算机与互联网的连接,发改委保密办将电子邮箱内存储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备份。经鉴定,交通能源处工作人员使用的5个126电子邮箱存储、传递过7份秘密级文件资料,此外还有部分工作秘密和内部信息。据了解,该市发改委交通能源处与辖区各区、县相关部门日常来往大量业务资料、统计数据,同时也传达少量下发文件,因办公专网正在建设过程中,经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在专网验收合格前暂时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传递各类文件资料,并给处内所有工作人员统一申领了连续编号的126电子邮箱。事后,该市发改委给予交通能源处处长邱某行政降级处分并调离该处,副处长马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办公的其他3名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分管该处的发改委副主任袁某因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微信泄密

2013年底,多个微信群中传播着一份涉密文件的影印件,造成严重泄密。有关部门立即介入调查,案件很快水落石出。经查,10月下旬某日,某单位在内部招待所组织集体学习某会议精神,涉密人员刘某在个人房间中阅读、学习某涉密文件过程中,接到同事邹某发来的聊天微信。在邹某的要求下,刘某用手机将有关内容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了邹某。此后,邹某又将文件照片整理成较为完整的文档,出于资料共享的目的,通过微信发送给好友王某,王某又传递给其朋友和同事,王某的朋友和同事又通过微信在较大范围内传播扩散,造成该涉密文件大范围泄露。事件发生后,刘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邹某受到撤职处分。

QQ泄密

2013年10月,某重要涉密文件在互联网上被泄露。经查,刊登该文件的是某县一所中学的门户网站,文件来源于学校所属的县教育系统QQ群。该QQ群是县教育局办公室为方便发布通知、传达文件,组织各中小学办公室主任组成的。10月下旬,该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马某为及时组织传达某会议精神,向县委某部门办公室主任周某索要市委有关部门的会议文件。周某手中的文件则来自其上级某部门办公室主任洪某。是洪某在明知该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况下,要求办公室副主任王某通过QQ在线传递给周某的。周某收文件后,在县委组织的会议上进行了发放,并于会后通过QQ邮箱传递给马某,马某又将该文件上传至QQ群共享文件夹中,供各中小学传达学习。某中学办公室主任从QQ群文件共享中下载了该文件,刊登在学校门户网站中,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洪某、周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互联网电子邮箱泄密的警示

上面所提到的几个案例集中反映出责任人员的某些共同特点:一类责任人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使用互联网临时或少量传递国家秘密不会导致泄密,部分“保密意识较高”的机关、单位人员还对文件资料加密后传送,殊不知仅是行为本身已构成严重违规;另一类责任人员存在技术盲点,个别涉案人员甚至认为在收件人收到涉密文件资料后,立即将双方信息记录予以删除就可以避免泄密,全然不知互联网服务商的服务器内仍然保存着全部邮件副本。其实,避免发生这类泄密事件也很简单,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只要彻底切断国家秘密信息与包括电子邮箱在内的互联网之间的联系,坚决杜绝使用电子邮箱传递国家秘密,也就根本封堵了这一泄密渠道。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教密[2001]2号,2001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机密级事项:1.全国性学潮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2.教育系统秘密结社情况及处理措施;3.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4.全国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5.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6.全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调整方案;7.高等学校特殊专业教育的统计资料;8.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9.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10.驻外教育机构从特殊渠道获取的驻在国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科研方面重大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11.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

(三)秘密级事项:1.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2.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3.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5.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6.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7.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第四条 高等学校承担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以及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立项的涉密科研项目和课题,其密级按主管部门确定的密级或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执行;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按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由教育部确定。

第五条 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1.未公布的全国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2.未公布的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3.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掌握的教育社情动态情况;5.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6.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试卷的印制、存放、保管、运送等事项;7.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资料;8.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989年12月12日国家教委、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89]教密字001号)同时废止。

如何防止在对外合作交流中泄密

近年来,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在政治、经济、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数量明显增多、层次不断提高、范围持续扩大,对外合作交流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不断增多。一些单位在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时,并未严格执行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保密管理不严,给外方获取我国家秘密(或内部)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机。从外部原因看,极少数外方借合作之名,行窃密之实,利用一些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对外合作交流的迫切愿望,千方百计窃取我国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从内部原因上看,一些与外方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保密观念淡薄,保密管理不严,给外方获取国家秘密(或内部)信息以可乘之机。

对外合作交流中发生泄密,归根到底还是我们的内部管理出现了问题。只有不断加强内部保密管理,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泄密问题的发生。具体而言,要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第一,认真评估,把好立项关。应将保密审查作为立项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尽量避免由外国组织、个人承担或参与合作。如果必须由外方承担或参与合作,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将涉密项目发包给外国组织或个人,也不得擅自与外国组织或个人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合作。

第二,规范审批,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在对外合作交流中向外方提供资料,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严格按照《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的要求,明确提供范围,严格保密审查。对必须提供的国家秘密,能经过技术处理并符合实际需要的,应采取技术处理措施,不能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批准。经批准提供国家秘密资料时,应当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三,切实履行相关保密义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对外合作交流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与接收方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协议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对外提供的国家秘密事项及理由,承担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对外合作交流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保密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反协议的情形或存在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加强管理,强化内部保密管控措施的落实。一是要划定本单位的保密范围,明确单位涉密内容及可对外公开资料的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执行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二是加强对单位内部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认真执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采取签订保密承诺书、参加保密培训等多种方式,明确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与外方接触的纪律要求。三是加强对单位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及时划定安全区域,强化人防、技防措施,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四是加强涉密载体的管理,防止涉密载体流失,尤其要注意加强涉密计算机、网络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

(文章节选自:中国保密在线网)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

(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

(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

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国内外已经公开;

(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

(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权限自行定密;

(二)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

(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

(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

(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

(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

(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

第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

(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

(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

(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

(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

(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

第二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

(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进行备案: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

(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

(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

(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四条 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

(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

(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三十五条 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

(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

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

(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保密管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保密知识知多少

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

1. 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

2.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4. 《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保密法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这些行为是:

1.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2.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3.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4.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5.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8.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9.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10.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11.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12.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如何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

1. 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2. 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

3. 标志不同。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

4. 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

5. 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还可以使用法律手段;

6. 责任不同。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泄露国家秘密,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因此,对工作秘密的保护力度要明显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

使用手机有哪些保密要求?

1. 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2. 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3. 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4. 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5. 涉密人员严禁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机关、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不得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功能;

6.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尽可能配备和使用专用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的手机;

7.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无法恢复使用的手机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保密技术防范常识有哪些?

1.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 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3. 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

4. 不得违规设置涉密计算机的口令;

5. 不得擅自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软件或复制他人文件;

6. 不得将无线外围设备用于涉密计算机;

7.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通过普通邮寄渠道寄运或违规交由他人使用、保管;

8. 不得擅自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外出;

9. 不得擅自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10. 不得将未经专业销密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出售、赠送、丢弃;

11. 不得将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路连接;

12. 不得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和安装视频、音频输入设备;

13. 不得将手机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1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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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7-17 下午 09:51:59

    任;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因此,对工作秘密的保护力度要明显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使用手机有哪些保密要求?1. 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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