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是什么_待证事实与争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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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反证的基本手段

民事诉讼中反证的基本手段:即提供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

反证是针对本证所主张事实的否定,若被告提出的是一个证明新事实而不是否定原告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则不应认定为是反证。

除此之外同学们要注意的是反证否定的对象是针对本证所证明的事实,而不是直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用以否定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证据不一定都是反证。

反证的的力度注意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真实的证据;反证则是指对证明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能够证明该事实不真实的证据。

什么是证明责任?我国是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的?

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必然有一方要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不利后果,那么这一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呢,这就是证明责任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对需要倒置证明责任的侵权诉讼作出了规定,即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类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扩展资料

证明责任分类:

(一)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白已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负有举证责任的有:

1 、 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

3、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明职责: 证明职责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国家对其职责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证明义务。

刑事诉讼根据案件性质不同,举证责任也不同,一般是由控方举证,但是特殊案件,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

划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 通说是什么?

本证与反证的分类根据是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所谓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所谓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和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诉讼来加以说明。在原告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应当对存在借款关系负证明责任,因此如果原告提出能够证明该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据,则该证据就是本证。而如果被告提出试图证明该借款关系不能成立的证据,则该证据是反证。如果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则被告对这一事实的主张应当负有证明责任,而被告为证明这一主张所提出的证据依然属于本证,而原告提出的否认该事实主张的证据又是反证。

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基于本证和反证的称谓也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系和作用。区别本证与反证的实际效果主要在于两者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以便明确证明责任的归属。例如,本证与反证均没有能够达到证明的效果时,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场合,仍然由提出本证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证明的相应后果,并不要求反证一定要达到能够使法院确信的程度,只要能够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即可。

反证不是对对方证据的反驳性证据,人们有时容易将反证误认为是反驳性证据。反驳性证据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针对对方所提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的证据,是对证据反驳的依据。反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真实。

待证事实是什么? 怎么知道一个案件的待证事实是什么?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解决本案的关键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谁对诊治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会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用户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责任由事实的主张者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任何原则均有例外。在某些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这一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应当具备的条件:争议事实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没有直接证据或者曾经存在直接证据但已经毁损,灭失。其次是存在多种间接证据,每一间接证据均从不同侧面指向部分案件事实。最后是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条能够得到确定的唯一结论。

应当坚持两个审查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原则。所谓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是指依法审查和独立判断的结合。依法审查证据。

要严格遵守法律有关当事人举证,质证和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证据的基本规则,以及依照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组织证据交换等相关程序性规定,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程序权利,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及相应民事实体法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举证责任

刑事案件中, 如果真伪不明, 办案机关如何处理?

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若果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会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的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中的待证事实

您好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条文中的待证事实是指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对于案件诉讼请求会产生影响的案件事实。不过本条文的核心是关于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规定,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度,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本法条中基本上采取“高度盖然性”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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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7-13 下午 08:56:05

    讼来加以说明。在原告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应当对存在借款关系负证明责任,因此如果原告提出能够证明该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据,则该证据就是本证。而如果被告提出试图证明该借款关系不能成立的证据,则该证据是反证。如果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则被告对这一事实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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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7-13 下午 06:58:39

    谓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所谓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和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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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7-13 下午 05:00:00

    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和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诉讼来加以说明。在原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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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7-13 下午 09:58:23

    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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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7-13 下午 05:32:18

    中,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白已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负有举证责任的有:1 、 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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