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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方面的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签订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主体资格审核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买卖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当事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一)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1、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要注意其非原件的证明材料(如证件复印件等)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2、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3、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4、确认双方是货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二)主体是个人的,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是自然人,应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货物的参数
(一)货物应写明具体的全称,不能简写,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二)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三)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双方协定的数额计量单位,同时应在合同中标出货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都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货物的质量要求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合同应重点对货物质量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标准交付货物,如果交付时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货物的包装标准包装方式可以双方约定,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
六、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一)合同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例如甲方应在7月2日至7月5日内交付货物,不能写作甲方应在7月3日左右交付货物。
(二)买卖合同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例如甲方应在x省x市x路x大楼x号仓库交付货物,不能写作甲方应在x省x市x路x大楼内交付货物。
(三)合同履行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合同履行方式=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的关键内容,一定要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注意:一般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风险承担也会随之转移。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注意:买方收到货物后,应在约定期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及时通知卖方,买方不通知或者通知不及时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九、结算方式结算方式,应该在买卖合同中具体、明确地约定。用支票进行支付的,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货物。
十、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如果双方违反了约定事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根据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只能选择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争议处理机构和法院来解决争议。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卖方应该注意买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首部的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二)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对于代表单位订立合同的人员,为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应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三)防范合同恶意履行。对对方资质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买卖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四)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因此,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的标准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
在同客户签订合同时,需要掌握哪些技巧?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离不开合同或协议(本文均称合同)。买房,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企业上班,要签订劳动合同;跟朋友开公司,要签订投资合同或股东协议;租房子,要签订租赁合同。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可以说,现代社会,没有人不跟合同打交道。
那么,怎样把合同签好呢?当然,最好的办法是找个律师做参谋,把法律上的事交给他。可是,很多时候你不一定会请,即使请了,律师也未必时时在你的身边。甚至,有时候,律师把拟好的合同文本交给你,最后你也许会在签约的过程中出现差错,给自己带来麻烦。这里,我们不想过多地谈论专业的法律知识,而是着重讨论签订合同时应该掌握的一些技巧。
一、务必了解清楚对方的背景
如果对方是自然人,应核实其身份并复印其身份证;如果是企业,应核实、复印其营业执照。万一合同履行不顺利,需要打官司,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我们必须有备无患。
二、合同必须当面签订
合同必须有双方(或各方)的真实签名、签章才有效。如果签订合同的人不是真正的合同对象,而是别人冒签或代签,而我们又不能及时发现,在今后的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给对方留下耍赖的理由,甚至导致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再者,如果你签好字、盖好章后交给对方拿回去签字、盖费,还容易出现另外一个问题:对方在你已签字、盖章的合同上进行篡改,然后交回一份给你,到时你认也得认,不认也得认,因为双方都签字、盖章了,法律确认其效力。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由于双方是多年的合作伙伴,一方将两份合同签字、盖章后一起交给对方,而对方没有签字、盖章送回去,双方按合同做起了生意。后来双方有争议,打起官司对方把合同修改了,签字、盖章后提供给法庭。而最先签字、盖章这一方连一份合同原件都拿不出,这时候,一方对法官说,是对方原先没有签字、盖章,现在有争议才单方改动合同签字、盖章的。结果对方当然是不承认,法官自然也不可能凭一方的口头陈述就认定对方改了合同。最后,先签字、盖章,把合同交给对方的单位只有输官司的份了。
三、多页的合同要加盖骑缝章
很多人签订合同时,只习惯在最后一页加盖印章、签字,其他页码没有留下痕迹、印记。这样的合同存在很多风险,往往会发生令你意想不到的事情。小编的一位律师朋友就办理过这样的一件案件:签合同时,双方拿的是一样的文本。打起官司,双方向法庭提供的合同,却只有最后一页是一样的(盖有章,改不了),前面几页的内容竟然各不相同!表面上,各自提供的合同在内容上也都很连贯,法官一时也辩不清谁真谁假。幸好小编的这位律师朋友比较细心,经过仔细辨别,发现对方的合同前几页和最后的一页在排版上有细微的差异,每行字数比最后一页多一个,并且行距不同。通过法庭质证,对方露出了破绽,事实最终得以澄清。
这个案例说明,仅在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或加盖印章是不够的,要避免对方偷换前面几页内容引起争议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几页之间加盖骑缝章或双方在每一页上都签字盖章。
四、单位尽量不要让业务员拿着盖了章的格式合同出去办事
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业务员未经本单位同意修改了格式合同内容与别的单位签订合同产生的义务,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单位,都必须承担义务。这样的例子在搞生产的厂家、保险公司等单位,屡屡出现,到头来倒霉的往往都是提供格式合同给业务员的单位。
写好合同,需要法律知识;签好合同,需要技巧和细心。俗话说,好朋友还需要明算账,知根知底才心安,多个心眼没坏处。您说是吗?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
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