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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 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第七条 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第八条 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第九条 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第十条 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第十一条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
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其用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进口准许证放行。第十二条 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出口准许证。海关凭出口准许证放行。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并将委托生产合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生产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企业的国籍、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者肽类激素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第十四条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只能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供应外,还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供应。
什么是体育道德精神,为什么要反兴奋剂
体育道德规范是:热爱体育事业,勇攀世界高峰;刻苦训练,钻研技术;不伤对手,公平竞争,尊重裁判;对教练工作认真负责,做好日常训练、临场指挥和赛后总结;裁判执法公正等。
而兴奋剂问题一直是国际体坛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使用兴奋剂不仅严重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而且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国际公认的体育道德,是一种欺骗行为,严重影响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先生指出:只有恐怖和兴奋剂可能毁掉奥运会、毁掉竞技体育。
上世纪60年代,国际奥委会针对兴奋剂泛滥的严峻现实,率先开始在奥林匹克运动中开展反兴奋剂斗争。国际反兴奋剂斗争总的来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68年至1988年,基本上是国际奥委会单打独斗。1960年,国际奥委会成立了医学委员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1964年,在第18届东京奥运会上,进行了小规模的药物检测,属于探索性质。1968年,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才首次公布了禁用药物,但只有8种(现在禁用清单已经公布了300多种禁用物质,还有大量的生物作用相似和/或化学结构相同的类似物)。并在当年举行的冬季和夏季奥运会上开始了兴奋剂检查。第二阶段是从1988年至1998年,各国政府开始参与反兴奋剂斗争。1988年“本.约翰逊事件”暴露出单靠国际奥委会并不能解决兴奋剂问题,需要各国政府修订法律,保持反兴奋剂法律的全球一致性。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集各国体育部长共同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各国在合作打击兴奋剂上取得了共识。第三阶段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领导下的全球反兴奋剂新格局正式形成。20世纪90年代,兴奋剂的新品种、新方法不断出现,兴奋剂检测技术又相对滞后,难以有效检测出运动员正在使用的新型兴奋剂。国际奥委会也因利益冲突而在领导世界反兴奋剂斗争上受到质疑。1999年11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正式成立。独立于国际奥委会独立自主负责全球反兴奋剂工作。2000年8月1日,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审查通过EPO检测方法,标志着从这以后运动员使用EPO可以被检测出来了。2003年3月,哥本哈根世界反兴奋剂大会通过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标志着全球统一的反兴奋剂规则正式建立。2005年10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3届会议通过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标着着全球反兴奋剂体系正式形成。
反兴奋剂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 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第七条 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第八条 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第九条 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第十条 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第十一条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进口准许证。
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其用途。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进口准许证放行。第十二条 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出口准许证。海关凭出口准许证放行。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签定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并将委托生产合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生产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企业的国籍、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者肽类激素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第十四条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只能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供应外,还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供应。
为何国际体育比赛反对使用兴奋剂?这种“兴奋剂”是什么?
兴奋剂做为一种短期提高体育成绩,但对身体造成极度危害的药物,已经象幽灵一样附着在人类体育运动许多领域,坫污着人类崇高的体育精神。
那么什么是兴奋剂呢?兴奋剂在英语中称Dope,原义为供赛马使用的一种鸦片麻醉混合剂。由于运动员为提高成绩而最早服用的药物大多属于兴奋剂药物--刺激剂类,所以尽管后来被禁用的其他类型药物并不都具有兴奋性(如利尿剂),甚至有的还具有抑制性(如b-阻断剂),国际上对禁用药物仍习惯沿用兴奋剂的称谓。因此,如今通常所说的兴奋剂不再是单指那些起兴奋作用的药物,而实际上是对禁用药物的统称。即凡是能提高运动成绩并对人体有害的药物,都是兴奋剂。目前人们还没有发现既能提高成绩,而不损害身体的兴奋剂,由于兴奋剂的主要功能是用强加的方法来改变身体的机能,而这种改变必将导致身体的平衡遭到破坏,造成自身原有的功能受到抑制进而形成人体对药物的长期依赖,即这种依赖的不可恢复性,甚至导致瘁死的发生。
早在奥运会初期,参加比赛的某些运动员为了取得好成绩,引用一种有酒和适地灵混合而成饮料以增加中枢神精的兴奋,这是最原始的兴奋剂。到了20世纪的中期,运动员为提高成绩而服用的药物种类也在不断的变化。1984年汉城奥运会百米飞人约翰逊因服用能增强体能,增长肌肉的合成内部醇康利龙而被取消冠军资格。
由于国际体育组织坚定了反兴奋剂的立场,并不断加大反兴奋剂的力度,这就使服用兴奋剂的人转而使用不会被查获的其它类药物。今天的兴奋剂也许并不比20年前兴奋剂能更好的提高成绩,但却更能隐蔽自己。因此检测专家们使用了更先进、更精密的仪器。这台高分辨磁制普仪是目前世界上检测灵敏度最高的设备。它可以检测出每毫升尿含两纳克的药物代谢残留物。
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保证我国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兴奋剂,是指国际奥委会和其他国际体育组织确定的禁用药物和方法。国际奥委会规定的禁用药物和方法名单见附则一。
本规定所称使用兴奋剂,是指运动员应用任何形式的药物、或者以非正常量、或者通过不正常途径摄入生理物质,企图以人为的和不正当的方式提高他们的竞赛能力。第三条 国家体委对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以下简称反兴奋剂委员会)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性体育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反兴奋剂工作;
(三)组织并实施国家体委的兴奋剂检查计划;
(四)监督各有关体育组织对违反本规定者的处罚及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对外交流等活动。第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各有关体育组织和体育事业单位应有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反兴奋剂工作。各级体育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禁用兴奋剂的范围第五条 禁止运动员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使用兴奋剂。第六条 禁止强迫、指使、诱导、欺骗、指导和默许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第七条 禁止专为运动员而研制、配制、试用、销售、购买、有偿或无偿提供兴奋剂的行为;以及为上述目的筹集或提供经费。第三章 兴奋剂检查第八条 运动员应接受根据本规定而进行的体育竞赛和赛外的兴奋剂检查。第九条 全国性体育竞赛(包括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竞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行业系统的综合性运动会,均应根据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进行兴奋剂检查。第十条 凡进行兴奋剂检查的体育竞赛,均应在组织委员会下设立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组(站)。第十一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和其他体育竞赛的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组(站),根据情况应分别由反兴奋剂委员会、有关单项运动协会或主办单位的反兴奋剂领导机构主持工作。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时兴奋剂检查对象的确定办法,应由反兴奋剂委员会、有关单项运动协会和竞赛组委会在赛前共同确定。
在有记录的体育竞赛中,创全国以上新纪录成绩的运动员,应接受兴奋剂检查。
在我国举行的国际体育竞赛中兴奋剂检查对象的确定办法,应按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的医务代表,有权根据竞赛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临时指定任何被认为有异常现象的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附则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五条 赛外检查由反兴奋剂委员会及单项运动协会派出的代表主持进行。赛外检查的对象,由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确定。
对于国际体育组织、反兴奋剂委员会派往各地执行赛外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在工作、住宿、交通等方面给予方便。第十六条 赛外检查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任何运动员或其他人都不能拒绝、拖延。第十七条 运动员在接到兴奋剂检查通知单后,应在检查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否则应被视为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第十八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经过反兴奋剂委员会组织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附则三的要求,完成收取样品工作。第十九条 收集后的兴奋剂检查样品应由专人运交兴奋剂检查中心的授权代表。送交的样品及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不应含有可辨认出样品提供者的任何信息。第四章 兴奋剂的检测分析第二十条 从事兴奋剂检测分析的实验室必须取得国际奥委会的认可资格或国家体委的授权,否则其检测结果应被视为无效。第二十一条 收到样品后应尽快完成检测分析,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的负责人报告结果。第二十二条 兴奋剂检测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对检测结果的保密义务。
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第七条 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
检查由反兴奋剂委员会及单项运动协会派出的代表主持进行。赛外检查的对象,由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确定。 对于国际体育组织、反兴奋剂委员会派往各地执
管理人员;(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