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的法律常识有感_疫情与法律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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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中国抗疫,谈谈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的作用?

一、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是这场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经验之一。这场抗疫斗争昭示人们,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掌舵领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巩固、完善发展,有广大干部群众的众志成城、奋发图强,没有任何困难挑战能够阻挡中国前进的脚步。

二、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显著优势。在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和疫情防控中,国家整合制度资源和经济资源的治理能力充分展现出来。战略方针上,“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指明了作战路径和方向。

三、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上,“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发起总攻,湖北和武汉人民英勇战斗,国家和各省区市医疗队、解放军指战员星夜驰援,各路英雄逆行出征,各类物资源源不断运往前线。战略布局上,“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全面展开,14亿人民人人是战士、个个作贡献,凝聚起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磅礴之力。

扩展资料:

一个支部就是一座堡垒,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艰苦战疫历练了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彰显出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社区党员干部一趟又一趟奔波在小院楼道,基层党组织书记一遍又一遍检查各种防疫措施,医护人员“我是党员我先上”的誓言践行在了最危险的第一线,“90后”火线入党、勇担重任的情景让人动容。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共产党员的身先士卒和无私奉献,让鲜艳的党旗飘扬在战疫一线。

参考资料:人民网-在抗疫斗争中感悟制度威力

谈谈你对中国抗疫情的认识

时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我国各省份都已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乙类管理、甲类防控。在疫情防控期间,我们既看见了那些白衣“逆行者”的伟大身影,也目睹了不少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让大家深入了解疫情防控有关法律知识,我们梳理了疫情防控中市民应知的法律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一、疫情期间,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疑似感染者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制造、售卖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治用品的,该当何罪?

答:在疫情防控中制造、售卖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治用品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的行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依照《刑法》第291之一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高价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药剂等物品,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口罩、防护服等急需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依法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过程中体现的法治现象思考

        疫情期间,为了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国各地紧急动员,医护人员更是坚守一线。然而在这非常时期,一些不当行为却时有发生,比如:逃避抗拒隔离治疗、擅自挖断道路、封路等等,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而且还触碰了法律的红线,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病毒来袭,经受考验的是人性,更多是对依法治理水平的检验。

        1月30日,周某前往恩施市某超市购物,因未佩戴口罩被保安劝阻,周某不仅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还侮辱谩骂劝阻人员。公安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对周某进行告诫。周某不知收敛,继续辱骂劝阻人员。随后,民警将周某传唤至派出所。疫情防控期间,周某不配合防控工作,侮辱谩骂超市保安人员,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依法从严惩治。最终,周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郑州毒王郭某鹏,隐瞒处境史造成40多人被隔离观察,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目前,我国应对传染病疫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备,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刑法》、《治安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最高法、最高检2003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仅是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依据,也应该成为每一个公民在疫情期间的行为规范。

        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依法防控,才能稳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越是疫情严峻,越应该坚持严格依法防控;越是关键时期,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不能因疫情严重,就让法治站到一边;不能因严格管控,就可以目无法纪、各行其是;更不能因防控力量有限,任由个别人浑水摸鱼、违法犯罪。尊重法治,不是疫情防控的障碍,而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根本保障。   

        疫情防控也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依法防疫,离不开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到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立体制度体系,确保了疫情应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战“疫”打响以来,各地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交通管控,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深入开展疫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等等,在有法可依、以法为纲中确保了疫情防控的及时、有序开展。疫情在前,只有将犯罪与非罪的边界划得更加明确,使法治真正成为增强“社会免疫力”、提高“整体战斗力”的良方,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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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2-06 上午 12:20:07

    梳理了疫情防控中市民应知的法律责任,一起来看看吧!一、疫情期间,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答:《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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