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黑客无限产矿_比特币绿色挖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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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为什么比特币只有2100万枚,挖了10年还没挖干净?

这个事你得问某多多,它玩得特别6。

首先,你可能对BT币的理解有点误会。

所谓挖矿,不是直接能挖到BT币,而仅仅是针对BT币的“记账权”。

挖矿,玩的是“算法”,任务就是随机的题目,你来解。只有解题速度最快、答案最优的,才能获得记账权。之所以有“答案最优”这个说法,是因为BT题目是没有标准答案的。你解出来的答案到底合格不合格,要与其他答案进行对比。

就像你挖矿,挖到矿石以后大家互相比,你的挖掘速度最快、挖到的矿石最大、纯度最高,只有这种情况才能获得记账权,换取BT币。

换句话说,其实挖矿,大部分时间是在做白工。

然后我们回到BT币本身。这个东西就如同某多多的套路,它可以无穷无尽。

所谓BT币,其实是一个随机生成的33位、由数字和字母构成的地址,再加上密码,你可以简单理解为像银行卡一样的东西。

你说它论“枚”,其实也不一定,这仅仅是人们主观上赋予的一个单位概念,实际上BT币可以说是没有枚数的,它可以不是整数,因此理论上它接近无限般的分割。

不是整数,这就要了命了。

你看某多多,你最后凑那一点,它只要想搞,可以无限分割下去,从元、角、分,变成积分,积分还可以从0.几变成0.0几0.00几。

BT币也是这种情况,而且挖矿的越多,效率越低。它的奖励缩减看两方面。

一,一共2100万枚,每产出剩余BT币的一半,奖励也减半。

也就是,第一次,当区块链里BT币剩1050万枚,奖励减半。第二次,剩这1050万枚又被挖走一半了,剩525万了,奖励再减半;525万又被挖走一半,剩262.5万,奖励减半……

二,每当挖矿人数与挖矿奖励相当时,奖励减半。

比如说,BT币原奖励50个,这就是一个区块的总量。当这个区块的挖矿人数达到50人时,奖励自动缩减为25个;挖矿人数又增加25人,奖励减为12.5个;挖矿人数又增加12.5人,奖励减为6.25个;又增加6.25人,奖励减为3.125个……

你想想,这世上有多少矿机?现在单独每个矿机的能拿到的奖励,可能只是几亿万分之一的BT币而已。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

所以,10年?再有10亿年都挖不完。挖完?连理论上都不存在那个可能。

当你看透比特币本质,货币本质你就知道了!

比特币,实际没有任何价值,现在这么贵,很大一部分是被资本炒作起来的,剩下那部分是黑产运作。

再讲比特币的上限2100万没没错,但是懂的人都知道这玩样是没有下限的,一枚比特币,可以被分割成无限个块,就相当于比特币实际数量是无限的!拿上限说事的都是耍流氓!

资本的力量很可怕,隔壁韩国、日本,目前蓝星唯一的超级大国漂亮国,这些国家都是被资本控制的,所以炒火比特币压根不算啥!

另外黑产这一块,大家都知道永恒之蓝这个勒索病毒吧?它收的保护费就是比特币,为啥是比特币?因为比特币去中心化,你买了比特币给黑客,根本就无从追查,甚至你所购买的比特币就是这些黑客组织卖出来的,转了一圈变成美刀。现在暗网还有些高新犯罪都是比特币交易!

实际就算没有比特币,还会有其他虚拟币代替而出,现在的虚拟货币是个人都能发行,稍微懂点技术的可以在一小时内发行出自己的虚拟币!

接着给你聊聊货币!

货币 历史 就不讲了,直接从人类 历史 以来的两种货币讲起!

有价货币:黄金、白银之类

金元素在地球上很稀少,又是一些制造业中必不可少的东西,所以黄金当过货币。白银也是同理,只是现代白银越来越而已!还有远古的以物易物都可以算是有价货币!

无价货币:铜钱、现代纸币之类的

这一类实际本比特币一样,没有任何价值,但是比比特币好,比特币没有任何背书,如果有一天被资本抛弃,那么比特币就一文不值!而这一类货币都有国家政府的信用背书,除非一个国家政府倒台,新政府直接全部废除不认,即便这样,这个国家也不会再被信任,因为他的信用破产了!没有几十年上百年回不来!

法定货币可不是开玩笑的,老美的美元硬通货,动不动就利用美元霸权全世界割韭菜,几十年来愣是扳不倒美元,根本原因除了老美实力太强外,就是老美吃相不太难看,还会给韭菜们足够的成长时间。

炒币。。是主要目的。。挖矿这玩意要问当年那日本人。。。想什么的干活。

就比如,我研究一种虚拟货币,先搞个10000枚,然后拿出1000枚,到处发售,卖完了过一段时间又继续卖,对外宣称只有1000实际上我已经卖了10000枚韭菜割完了,让一群傻子拿着这些玩儿去吧

比特币大概每4年减半一次。至今为止挖出大概1900万枚。总量2100万枚是恒定的不会增发。最小单位是聪(细分到小数点后八位,并不是所谓的拼多多无限刀)。

目前市场上流通的比特币数量为:18,903,702枚,以2100万枚的总数量计算,刚好达到90%,也就是说目前超过90%的比特币已经被挖出。

2009年1月3日,中本聪亲手创建了比特币的第一个区块,并获得区块奖励的50枚。随后,比特币先后在2012年、2016年、2020年经历了三次区块奖励减半。

比特币每产生210000个区块奖励将减半,而比特币大约10分钟生成一个区块,可以算出大约每四年比特币区块奖励减半一次。所以到大概2140年,比特币将无法细分(每个比特币可以细分到小数点后八位),比特币减半结束即发行完毕,发行总量达到最大值约为2100万枚,届时,矿工将主要靠获取比特币的交易手续费获得“工资”。

比特币挖出约1900万枚耗费12.9年;比特币挖出2079万枚将耗费25.8年;比特币挖出2097.9万枚将耗费38.7年。

90%的比特币供应量用了12.9年释放,接下来,10%的比特币供应量,也将耗费大致相同的时间释放,随后10%的比特币供应量同样会耗费相同的时间释出。

黑客团伙盯上虚拟货币,男子巨额虚拟货币被盗刷,虚拟货币如何制造出来的?

其实虚拟货币的产生,也是需要专业的开发团队来开发,不能自己发展和产生的。虚拟货币的开发技术已经成熟,技术上没有困难,但虚拟货币的定位是最大的问题,而且虚拟币的产生需要大量硬件设备进行挖掘才可以获取。

实际上网络上的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狗货币的技术差别不大,名称不同,算法不同,数量不同,定位不同所以都是一样的东西。

虚拟货币通过什么来进行获得的?

1.挖掘的本质是穷举一个随机数,使其所在数列的哈希值符合特定的标准。哈希值是由64个数字和大小写字母组成的字符串,每个数字都有62种可能,即从26个大写字母,26个小写字母,10个数字中任意选择一个。所以要想得到正确的哈希值,就必须用电脑来完成。

2.由于比特币在市场上持续上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挖矿团队,越早计算出比特币的哈希值,就越早获得比特币的回报,从而掀起了一场关于算力的战斗。

3.普通货币不同于虚拟货币的价值基础,前者代表效用,后者代表价值。在行为经济学中,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其所等的价,在语言上虽被称为价值,但实际上是指效用。而且虚拟货币代表的并非一般等价的有效,而是价值本身。

它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关性的表现,或者说是表现符号,也可以说它是一种个性化货币。另一方面它也可以被称作信息货币。其共同之处在于都是表示不确定价值、相对价值的符号。在这种情况下,货币的传统意义已经被打破。最初意义上的货币,只是一种新的更广义的货币的特殊情况。金钱既可作为一般等价物,又可作为一组相对价值的符号。

那个凭空挖出1千多亿枚比特币的黑客,现在怎么样了?

我觉得现在应该他被禁止了,因为他毕竟之前做出的那些事情威胁性很大。

3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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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1-26 上午 12:48:55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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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1-26 上午 12:01:01

    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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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1-26 上午 12:24:09

    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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