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
- 1、重庆300个平方以下的场子,做娱乐场怎么过消防?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 3、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通告
-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6、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重庆300个平方以下的场子,做娱乐场怎么过消防?
朋友我建议你还是先找消防相关部门的人一起“陪同”你一起搞消化这个环节 让他们先告诉你怎么搞才能审核通过 否则那帮人不好经由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一、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区市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公用、公安、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的禁止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卫生、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当积极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社会宣传。
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做好本单位公共场所的禁止吸烟工作。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音乐厅、录相放映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茶座(室)、卡拉OK厅(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室内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三)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阅览、展示厅(室);
(四)商店(场)、书店、邮电和金融、证券机构1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营业场所;
(五)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厅);
(六)医疗机构的候诊场的、治疗室、病房;
(七)学校的教育、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青少年活动场所;
(八)市卫生局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三、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烟灰缸等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制止在禁止吸烟场内的吸烟行为,劝其停止吸烟。对不听劝告者,可责令其离开该场所,也可按本单位禁止吸烟制度予以处理。四、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有单位履行本通告第三条的职责;
(三)有权向市或区市县卫生局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五、对违反本通告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的单位,由市或区市县卫生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通行第三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处以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对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三)项或第(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500元罚款;
(三)对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不劝告吸烟者、不制止吸烟行为、造成被动吸烟者不满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六、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又不听劝告者,由禁烟场所所在单位提请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处以50-100元的罚款。易燃易爆禁烟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禁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重复处罚。七、对拒绝、阻执法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九、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可根据本通告自行确定内部禁止吸烟场所,建立规章制度,做好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十、本通告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本条例所称的吸烟,是指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的行为。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吸烟。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工作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和烟草危害的健康教育;
(二)组织、监测和评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义务,有权投诉举报。
鼓励控烟协会、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提供各种帮助和支持。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制止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情况纳入卫生城市(区)、文明城市(区)、文明单位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本市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烟草制品和电子烟。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但是,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
(一)餐饮服务场所;
(二)住宿休息服务场所;
(三)公众娱乐场所。
鼓励前款规定的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第九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三)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在前款规定以外区域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第十条 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区,设置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指引标识;
(四)配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并配备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资料。
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设置吸烟区,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有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第十一条 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提供吸烟有关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
(三)劝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者,对不听劝阻的,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经营者、管理者可以依法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通告
一、公共场所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单位、本系统的卫生管理,健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的培训。二、公共场所单位必须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三、各类公共场所必须做到环境整洁,布局合理,有通风设施及防蝇、防鼠设施和措施。四、各类公共场所应按行业特点,健全卫生设施,加强卫生管理:
(一)旅店业必须有专用消毒间及消毒设施,各种用品、用具必须分类消毒,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
(二)理发、美容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洁净的工作服;清面、美容时应带口罩;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且标志明显,单独存放;胡刷必须消毒或采用一次性胡刷;理发工具、美容工具必须消毒,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方式;毛巾应用热力消毒或药物浸泡;烫、染发间必须有抽风设备;
(三)公共浴室必须设立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标志,床上用品、毛巾、茶具、供顾客用的衣裤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他公共用具也必须有相应的消毒设施;
(四)文化娱乐场所场内必须有机械通风装置;歌舞厅、夜总会必须设消毒间,对茶具、面巾、音像话筒必须进行消毒;出售生果盘应有专间制作;场内禁止吸烟,不设烟灰缸,必须设置具有排气装置的吸烟室或露天吸烟处;
(五)游泳场所必须加强对水质的净化、消毒;必须设置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疾病患者的禁泳标志,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
(六)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处),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
(七)公共交通等候室应设公用饮水处,公用茶具必须经过消毒;应按旅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卫生间。五、各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区,应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并不得摆设烟具。六、各级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审发营业执照。七、对违反本通知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防疫机构、工商行政等部门依法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本通告自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1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2002年1月29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促进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调整一批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后)。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置方式 实施部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调整,部分下放区市县 市计委
2 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取消
3 “农转非”人口计划审批 取消
4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调整分配计划核准 取消
5 核准发放市区机械人口增容指标卡 取消
6 核准办理电力增容手续 取消
7 核准发放"农转非"计划指标卡 取消
8 核准进入主城区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计划 取消
9 审批外地大中专院校在渝招生计划 取消
10 市级权限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 取消
11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审批 调整,由商委负责 市经委
12 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 调整,由外经委负责
13 大中小型企业规模划分和登记 取消
14 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表彰审定 取消
15 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资格审批 取消
16 水泥生产许可证 调整,由质监局负责
17 重点项目物资招标采购方案审核 取消
18 重庆市优先采购产品目录登记 取消
19 优秀产品奖励审批 取消
20 淹没企业搬迁结合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取消
21 中小企业改制方案审核 取消
22 工业集团设立审批 取消
23 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新产品试销审批 取消
24 酿造调味品.饮料.冷食品准产证 取消
25 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许可 调整为备案 市建委
26 党政机关办公大楼装饰设计审批 取消
27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审批 调整为公开招标.行政确认
28 新建10000平方米以上批发市场和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审批 取消 市商委
29 举办商品展销会资格审批 取消
30 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登记 调整,下放区市县 市外经委
31 邀请外商来华进行经贸活动登记 调整,下放区市县
32 幼儿教育办园许可 调整,下放区市县 市教委
33 幼儿园等级证定级审核 调整,下放区市县
34 市高校科研项目审批 取消
35 市高校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审批 取消
36 市高校市级重点实验室评审许可 取消
37 校办企业年度审查验证 调整,由税务部门主管,教委
受其委托开展此项工作
38 市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校外点设置审批 取消
39 中小学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考试中心设立的审批 取消
40 本科生毕业登记 取消
41 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招生计划审批.录取备案.毕业生验印 取消
42 市高等教育(师范类)招生计划审批.毕业生验印 调整为备案
43 申办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批 取消 市科委
44 三资企业中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 取消
45 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审核 调整,由市资产评估机构评审
委员会审核
46 宗教教职人员年审 取消 市民宗委
47 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审核登记证 取消登记证 市公安局
48 易制毒化学物品(批量)使用许可 调整,改为备案
49 建筑装修设计单位防火设计资格 取消
50 消防产品试产试销证 取消
51 重点单位十项标准合格证 取消
52 消防产品维修企业资质 取消
53 现代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许可证 取消
54 消防产品生产立项 取消
55 居民身份证定点照相 取消
56 金融渝"505"免检通行证 取消
57 市销售.租赁.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备案登记证 取消
58 市计算机信息经营备案证 取消
59 市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 取消
60 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取消
61 市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联网备案登记证 取消
62 驾驶证审验 调整,改1年1审为2年1审
63 举办社会公共安全行业产品展(博)览会审批 取消
64 市社会公共安全行业外地企业进渝临时资格证 取消
65 公墓年检 取消 市民政局
66 婚姻中介服务许可 调整,下放区市县
67 仲裁机构.仲裁员登记.年检和注册 取消 市司法局
68 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年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及注册 调整,下放区市县
69 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单位资格审批 取消 市财政局
70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资格审批 取消
71 计算机记账代替手工记账审批 取消
72 农业特产税减免审批 调整,下放区市县
73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 调整,由市资产评估机构评审
委员会审核.审批
74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工资兑现审批 取消 市人事局
75 人才招聘启事(广告)审批 调整,下放区市县
76 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认定 取消
77 技校毕业生毕业证验印 取消 市劳动
78 技工学校开办审查.委托审批 取消 和社会
79 集体合同审核 调整,下放区市县 保障局
80 劳动用工年检 取消
81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
有关部门参加,对新定点零售
药店采用招标方法确认.
8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调整,由卫生部门牵头,有关
部门参加,对新定点医疗机构
采用招标方法确认
83 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审批 取消
84 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 取消收费,下放区市县备案
85 编制技校毕业生定向安置计划 取消
86 编制技校指导性招生计划 取消
87 招用跨省劳动力核准 取消
88 用工信息刊播.张贴审批 取消
89 就业训练招生广告刊播.张贴的审批和招生简章审批 取消
90 定向培训合同签定备案 取消
91 就业训练机构资格年检 取消
92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 取消
93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调整,下放区市县,主城区范 市市政委
围内市市政委统筹规划
94 户外灯饰设置许可 调整,下放区市县,主城区范
围内市市政委统筹规划
95 占道设置洗车场许可 取消
96 港埠企业经营许可 取消 市交委
97 三级和四级道路客运企业资质登记审批 调整,跨区市县的由市交委审
批,其他下放区市县
98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许可及年检 取消,职能调整到公安机关
99 临.跨河建筑物审批 取消.规划部门主管
100 航道挖沙取石许可 取消.由水利部门主管
101 在港区内采石.挖沙的审核及施工.种植的审批 取消
102 船舶修造许可 取消
103 船舶设计许可 取消
104 船厂等级复核验证 取消
105 船厂临时修造船舶证书审批 取消
106 临时设计证书审批 取消
107 专用码头经营许可证 取消
108 专用码头使用注册登记 取消
109 道路普通货运运力审批 取消
110 道路普通货运运力年检 取消
111 专用码头使用注册登记 取消
112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取消 市信息
113 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的初审 调整,由科委审批 产业局
114 电子产品名牌产品的初审 取消
115 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 取消
116 境外单位在渝举办商贸活动审查 取消
117 电子军品技改和建设项目审核 取消
118 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初审 取消
119 乡镇供水设计审批 取消 市水利局
120 乡镇供水年度资质审查 取消
121 水利综合经营年度审批 取消
122 水土保持规划备案 取消
123 水资源综合利用开发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备案 取消
124 防洪规划备案 取消
125 种畜禽市外引种审批 取消 市农业局
126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调整,下放区市县 市文化局
127 演出单位审批 调整,演出经纪机构由市局审
批,其余下放区市县
128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调整,下放区市县
129 营业性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拍卖审批 调整,涉外事项由市局审批,
其余下放区市县
130 占有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市县
131 营业性演出审批 调整,涉外事项由市局审批,
其余下放区市县
132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境内)电视节目审查检验及许可 调整,接收卫星境外电视节目 市广电局
审查许可由市局审批,其余下
放区市县
133 电视摄像服务经营许可 取消
13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审批 调整,社区卫生服务站下放区 市卫生局
市县
135 蚊香生产许可证 取消
136 城市观赏犬管理审批及收费 取消
137 体育经营年度审验 取消 市体育局
138 区市县少儿体校审批 取消
139 自筹基建资金审计 取消 市审计局
140 广告服务收费备案 取消 市工商局
141 刻制合同专用章审核 取消
142 污染治理单位资质证书年检 取消 市环保局
143 建设用地预办通知 调整:下放区市县 市国土
144 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备案 取消 房管局
145 土地.房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 调整,由市资产评估机构评审
委员会审核.审批
146 矿泉水.地热水年检 取消
147 河道采矿审批 取消,由水利部门主管
148 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抵押登记 调整.主城区外土地使用权
抵押登记下放区市县;主城区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由市局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由房地
产交易所办理
149 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 调整为备案
150 出版物经营者上岗培训.资格证书的核发 取消 市新闻出
151 出版社年检 调整,由机构编制部门年检, 版管理局
资源共享
152 食品工业生产准产证 取消 市质量技
153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公告 取消 术监督局
154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审批 取消 市旅游局
155 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 取消 市粮食局
156 新建烟花爆竹企业立项审批 停止审批新建烟花爆竹企业 市乡企局
157 游乐园登记 调整,改为备案 市园林局
158 气象计量仪器检定 调整,取消行政审批,由气象 市气象局
检定机构检定
159 航空和航空危险天气报 取消
160 移动电话维修经营审批 取消 市通信
管理局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第三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 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第五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第六条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第三章 安全设施第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第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第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第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第十二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第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或者MPEG-4,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 (720×576);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第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第十六条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制定。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市新闻出151 出版社年检 调整,由机构编制部门年检, 版管理局
调整,社区卫生服务站下放区 市卫生局 市县135 蚊香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