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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第六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第七条 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第十四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第三章 学校体育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第四章 竞技体育第二十四条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七条 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如何提高公民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
大学生体育能力水平,集中反映了大学体育的质量。在高校体育教学中,突破单位纯运动技术教学,加强培养体育能力,适应现代社会进步的需要,迫切要求提高每个大学生的素质,这些素质包括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能够自行培育,锻炼和养护的能力。如何培养大学生的体育能力,是所有高等院校在改革中应该重视的问题,也是教育发展的一个大趋势。
在当今物质横流的社会,现在百分之八十多的人每天都忙碌在工作,乞讨的安稳的生活,健身这一个必须要走物质去支持的,然后他们是社会的脊梁,家庭的中坚,社会,家庭不仅需要他们的知识,本领和能力,更需要他们身心双健.然而现实生活中,这些人群从事健身的比例不是很高,健身意识不是很强,他们须在事业,家庭,养老,育小,维持生计等方面,疲于奔波,难将本就不多的余暇时间投入到健身中去。
要使全民养成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应从他们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改革,树立新的健康观念。在健身运动中,调动他们参与运动的积极性,让他们在运动中充分表现出自己的才能,感受到参与运动对自己身体的益处和心理上的满足,从而使他们能长期热爱体育运动,使之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牢固地树立终身体育意识,坚持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
简述人权公民权与体育权力的关系
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概念涵义相近,多数场合下可以互相替代。笔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进行统计、对照、比较,发现人权与公民权的内容大体一致、基本相同。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13项公民权利,除平等纳税、请愿权和弃儿残废人获得公共救助权3项权利外,其余10项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均有反映。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共设38项公民权,其中26项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相同。1936年《苏联宪法》中的12项公民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全部都有体现。又如,《世界人权宣言》中罗列的权利共52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罗列的权利共78项,内容完全相同的有34项,还有一些内容是相近的,其余为随着形势发展新增内容或是对原有内容的细化。
“人权”、“公民权”都是外来词,在外文中都是以不同的词汇表示的:英语human right, civil rights; 法语droits de l’homme, droits civiques; 西班牙语derechos humanos, derechos civiles; 德语Menschenrecht, Bügerrecht。《辞海》给这两个词分别定义为:人权是“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由宪法规定的称为公民基本权利。”显而易见,不论中文、外文,人权与公民权又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权与公民权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完全相同。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而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此其一。其二,公民权的主体是单个人,而人权的主体既包括单个人,也包括集体、群体如民族、国家、妇女、儿童等。
2、适用范围不同。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公民权,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没有公民权。例如各国宪法中规定,选举权、被选举权、直接或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权、政治地位平等权、平等担任公职权、全民公决权、自由回国权、担任总统和国会议员的资格等均属于本国公民专有权利,非本国公民不能享有。而各种人权则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3、属性不同。公民权仅有法律属性;而人权除了法律属性外,还有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从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角度看,人权属于道德范畴即应有权利。从20世纪50年代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人权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给人权涂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因而人权具有了政治属性。
4、表达方式的差异。公民权,一般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而人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有规定,有的国家并未在宪法中规定(目前将人权写入宪法的国家近40个)。当然,宪法中未规定人权的国家不等于没有人权,因为国际法也是人权法的重要渊源,凡是加入人权公约的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相关人权。
5、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差异。公民权的实现靠国内法保障,有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人权的实现除了国内法和国内机关的保障外,还有国际法和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机制就包括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和个人申诉制度。
有关体育方面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经过8年反复酝酿,8年艰苦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体育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而且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体育课程如何开展公民教育
公民教育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是指在现代社会里,培育人们有效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培养明达公民的各种教育手段的综合体;狭义是指在养成参与国家或社会公共生活一分子必要知识的公民学科。根据公民教育所涉及的深度和广度,把公民教育理解为三个方面:“有关公民的教育”:强调对国家历史、政体结构和政治生活过程的理;“通过公民的教育”:通过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的活动来获得公民教育;“为了公民的教育”:在知识与理解、技能与态度、价值与性向等各个方面培养学生,使学生在未来的成人生活中能够真正行使公民的职责。公民教育(citizen education)是每个出生在这个国度里的人都有权接受的教育,如在未成年前须接受的义务教育,以及此后的职业技术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发展(公民)教育"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个陌生的名词,对于发展(公民)教育最早的清晰的概念是联合国1975年给出的定义,即:"发展(公民)教育"关注各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人权、尊严、自主及社会公益等活动;鼓励思想交流及汇集,并行动起来以推动社会改变;塑造一个较合理和公正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我国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
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经过8年反复酝酿,8年艰苦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
《体育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而且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2008年8月29日正是《体育法》颁布十三周年,也正逢北京2008年奥运会刚刚胜利闭幕。
扩展资料:
总体说来,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最大不足就是内容相对宽泛,缺乏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等。如没有对公民及其体育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表述,权利保障机制严重缺失;体育纠纷越来越多,但是纠纷解决机制明显缺位;目前,体育事业正逐步走向市场化,而体育市场却是无法可依、管理混乱。
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难有一个准确定位和协调机制;体育事业特别是全民体育事业缺乏充足的资金保障等。对于在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 些问题,都亟需通过修改、完善现行的《体育法》来加以解决。
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已经对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进一步发展繁荣产生了积极影响,特别是对我国的体育事业的发展更是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这个背景之下,借奥运东风,尽快修改、完善现行的《体育法》,与时俱进,自当时不我待。
中国现行《体育法》应该逐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明确界定竞技体育运动员的法律身份,明确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运动员的运动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和退出机制。
规范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性使用行为,使“刘翔们”及“足球”的类似问题,有规范的法律操作标准和处理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的原则。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
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
坚持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简述人权公民权与体育权力的关系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概念涵义相近,多数场合下可以互相替代。笔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进行统计、对照、比较,发现人权与公民权的内容大体一致、基本相同。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13项公民权利,除平等纳税、请愿权和弃儿残废人获得公共救助权3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第十四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