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
- 1、德邦物流运费怎么算?是一公斤多少钱?还是怎么算?
- 2、有没有物流运输价格表?在哪里有?
- 3、公路营运大客车的运费怎么计算?
- 4、速尔快递从南通至全国各地的门到门的价格
- 5、南通吉华物流有限公司怎么样?
- 6、物流怎么算运费
德邦物流运费怎么算?是一公斤多少钱?还是怎么算?
1、按重量:物品总质量乘以送达城市的物流每公斤单价;
2、按体积:物品总体积乘以送达城市的物流每立方单机;
3、附加费用:加收18元的附加费用:包含12元的保价费用(保2000元,且每单必须保价2000元),6元燃油、信息服务费用。
有没有物流运输价格表?在哪里有?
2007年3月8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汇通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在对全国360条公路线路5000多家运输公司调查的基础上,2月份全国普通货物公路运输综合价格指数为84.6%,比上月上升6.6个百分点。其中,零担(轻货)为156.2%,比上个月有较大幅度上升,上升增幅为11.2个百分点,导致综合运价指数上扬;零担(重货)和整车价格指数分别为79.6%和71.4%,分别比上月上升6. 7和5.3个百分点。浙江物流网
1、2月份公路普通货物运输市场价格浙江物流网
2月份,公路普通货物运输价格整体上扬,整车运输价格、零担重货与零担轻货运价均有不同幅度上涨,分别比上月上升5.1%、5.9%和2.9%。浙江物流网
表1 2月份公路货物运输市场价格浙江物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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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月份均价浙江物流网
07年2月份均价浙江物流网
环比增长(%)浙江物流网
整车运输(元/吨公里)浙江物流网
0.272浙江物流网
0.286浙江物流网
5.1%浙江物流网
零担重货(元/吨公里)浙江物流网
0.404浙江物流网
0.428浙江物流网
5.9%浙江物流网
零担轻货(元/立方米公里)浙江物流网
0.136浙江物流网
0.140浙江物流网
2.9%浙江物流网
2、2月份公路货物运输市场价格指数浙江物流网
表2 2007年2月普通货物公路运价指数浙江物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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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2浙江物流网
2007.2.9浙江物流网
2007.2.16浙江物流网
2007.2.23*浙江物流网
2月平均浙江物流网
增长浙江物流网
百分点浙江物流网
综合运价指数浙江物流网
73.8浙江物流网
83.1浙江物流网
91.3浙江物流网
/浙江物流网
84.6浙江物流网
6.6浙江物流网
整车运价指数浙江物流网
65.2浙江物流网
72.5浙江物流网
75.5浙江物流网
/浙江物流网
71.4浙江物流网
5.3浙江物流网
零担(重货)指数浙江物流网
70浙江物流网
79.1浙江物流网
90.7浙江物流网
/浙江物流网
79.6浙江物流网
6.7浙江物流网
零担(轻货)指数浙江物流网
137浙江物流网
159.3浙江物流网
166.6浙江物流网
/浙江物流网
156.2浙江物流网
11.2浙江物流网
*此列数据由于春节周货运行业放假的缘故造成数据缺失,故此说明。浙江物流网
3、2月份运价指数波动分析浙江物流网
与上个月的波动相比,2007年2月份的综合运价指数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整车价格和零担价格均比上个月有不同幅度上涨,越到春节期间上涨越大,而春节周由于货运行业普遍放假的缘故该周运价数据缺失。形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临近春节,货运车主回家过年的缘故导致车源减少,车辆供给不足引起运价上升。随着春节的结束,货运旺季随之结束在下个月进入新一年的周期,预计下一阶段运价指数将会有所下降。浙江物流网
公路营运大客车的运费怎么计算?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运发【2009】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 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五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七条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
第八条 行包讲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
行包计费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节 计价规定
第九条 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计算。
车辆类别的划分:
(一)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
(二)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级三档。
如需按客车大小分类及其它计价类别进行定价的,可参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国际道路旅客运价按照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营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测算计入票价。
第十二条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三节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十三条 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格的客运车型运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合理确定。
燃油附加费是指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 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十五条 运价单位:
(一)整批运输:元/吨千米;
(二)零担运输:元/千克千米;
(三)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
(四)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
(五)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十六条 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1、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3、集装箱运输以标准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量计算。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核定载质量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轻泡货物也可按照立方米作为计量单位收取运费。
3、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核定质量或者车辆容积计算。
4、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5、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矿石、木材等,按重量计算或者按体积折算。
第十七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货物运输的营运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运双方共同测定或者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2、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至卸货地的营运里程计算。
3、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4、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第十八条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参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十九条 载货汽车按其用途不同,分为普通货车、专用货车两种。专用货车包括罐车、冷藏车及其它具有特殊构造的专门用途的车辆。
第二十条 货物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特种货物分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险货物、贵重货的、鲜活货物四类。
第二十一条 集装箱按箱型分为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三类,其中国内标准集装箱分为1吨箱、6吨箱、10吨箱三种,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20英尺、40英尺箱两种。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根据营运形式分为道路货物整批运输、零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
第三节 计价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运价:
(一)整批货物运价:指整批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吨千米运价。
(二)零担货物运价:指零担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千克千米运价。
(三)集装箱运价:指各类标准集装箱重箱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箱千米运价。
第二十四条 在计算货物运价时,应当考虑车辆类型、货物种类、集装箱箱型、营运形式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运费计算:
整批货物运费=整批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零担货物运费=零担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重(空)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数×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用车辆吨位×计费时间+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 运费以元为单位。运费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二十七条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价格按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1998年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同时废止。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以上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四条 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五条 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
(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道路运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实际情况拟定价格方案,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道路班车客运政府指导价可以采取制定基准价及上、下浮动幅度,也可以采取制定上限票价及下浮幅度的方式,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十二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道路客运运价,应当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情况的调研和监测,综合考虑各种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供求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客运车型运价及核定客运票价。
第十三条 跨省份班车客运运价,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份运价水平协商确定。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事业发展,对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成品油价格变化情况及对客运成本的影响程度,制定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上涨时,可以报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十七条 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票价浮动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执行票价。
具体票价执行前,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执行票价的备案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除政策性调价外,经营者变动运价应提前2周公布。
第三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客流量较大的客运线路鼓励2家以上不同市场主体进行竞争。
第二十条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货运站、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具体执行票价、车辆等级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实行免票,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身高1.2米至1.5米的儿童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售票。
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收费按照《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价格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87】交公路字681号)同时废止。
速尔快递从南通至全国各地的门到门的价格
速尔物流快递全国价格表
区域
文件
包裹
1-100
101-200
201以上
时效
江,浙,沪
¥5
¥5
¥1
¥0.8
¥0.7
今发明至
广东
¥12
¥15
¥10
¥5
¥4
今发明至
福建
¥12
¥15
¥10
¥5
¥4
今发明至
江西
¥15
¥15
¥10
¥6
¥5
今发明至
山东
¥12
¥15
¥10
¥5
¥4
今发明至
安徽
¥10
¥12
¥4
¥3
¥2.5
今发明至
北京
¥15
¥15
¥10
¥6
¥4.5
今发明至
天津
¥15
¥15
¥10
¥6
¥4.5
今发明至
河北
¥15
¥15
¥10
¥8
¥6
今发后至
河南
¥15
¥15
¥10
¥8
¥6
今发后至
河北
¥15
¥15
¥10
¥8
¥6
今发后至
湖南
¥15
¥15
¥10
¥8
¥6
今发后至
东三省
¥15
¥15
¥12
¥10
¥7
今发后至
西北地区
¥18
¥20
¥12
¥10
¥7
今发后至
西南地区
¥15
¥20
¥12
¥10
¥9
今发后至
内蒙
¥18
¥20
¥12
¥10
¥9
今发后至
香港
¥25
¥30
¥15
¥13
¥10
今发明至
台湾
¥30
¥35
¥25
¥22
¥20
今发后至
备注:以上地区的货物的轻泡货计算方式为:1立方=200公斤
以上地区的货物的重量超过30公斤的可以免首重
承诺源自速尔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822168,吴江分公司服务热线:63473757
网址:, 地址:吴江运东大道
南通吉华物流有限公司怎么样?
南通吉华物流有限公司是2007-02-02在江苏省南通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南通市港闸区安顺路2号。
南通吉华物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6007974104798,企业法人高永芝,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南通吉华物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1);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普通货物装卸,货物起重吊装;国内货运代理、配载、联运服务及信息咨询;普通货物仓储(另设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55134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310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南通吉华物流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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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怎么算运费
一般来说公路运输重货按吨算,轻货按立方算,具体的计算方法下如:
一,总运费的计算:
1,托运方将物品送到承运方的指定地点,由承运方将货物从A地运到B地,收货方应到B地指定地点收货,此种运费只收单独的承运费,不应有任何附加费!
2,承运方到托运方所在地提取货物,然后将货物运达目的地,但是没要求送货,此种运费是物流承运费加上小车费(承运方提供到托运方提货的车)
3,托运方将货物送达承运方地点,但到达目的地后要求送货,运费应为物流运输费加上送货费,如要求承运方提供卸货,应在运输单上注明,相应卸货费、上楼费应加上。
4,托运方要求上门提货,送货上门,运费应是提货费加运费,加送货费,卸货费与上楼费另算,提货费与送货费按路程远近与货物多少来计算
5,特殊物品运费相对普货高,(如钢琴,精密仪器,设备,超大件,危险品等)
二,运费的计算:
1,运费一般重货按吨来计算,泡货按立方来计算
2,标准重泡比=1:4,即1吨=4立方,〉=4为泡货,﹤4为重货
3,﹤1立方或﹤300公斤的货物为散货,泡货按件计价,每0.1立方折为1件,重货按公斤计价。
,此种运费是物流承运费加上小车费(承运方提供到托运方提货的车)3,托运方将货物送达承运方地点,但到达目的地后要求送货,运费应为物流运输费加上送货费,如要求承运方提供卸货,应在运输单上注明,相应卸货费、上楼费应加上。4,托运方要求上门提货,送货上门,运费应是提货费加运费
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
66.6浙江物流网/浙江物流网156.2浙江物流网11.2浙江物流网*此列数据由于春节周货运行业放假的缘故造成数据缺失,故此说明。浙江物流网3、2月份运价指数波动分析浙江物流网与上个月的波动相比,2007年2月份的综合运价指数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整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