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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新所得税法税前不可扣除的规定主要有:
1、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14%提取的范围的,不可以税前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2.5%提取的范围,不可以税前扣除。
3、工会经费:超过工资总额2%提取的范围,不可以税前扣除。
4、业务招待费:超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标准的,不可以税前扣除(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企业发生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7、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不可以税前扣除。
8、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可以税前扣除。
9、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
10、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可以税前扣除。
1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可以税前扣除。
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
13、企业所得税法所称赞助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
1、个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
2、社会保险费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内容,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住房公积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内容,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允许扣除的最高缴费比例为12%,超过部分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4、年金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商业健康保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4、公益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内容,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扩展资料:
2018年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参考资料:
税前扣除_百度百科
税前扣除凭证要注意什么?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想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需要有能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凭证,即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什么呢?如何进行自查?往下看!
01 核实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取得
(一)企业已发生的支出,核实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取得。
(二)暂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02 核实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完整、齐全
(一)根据不同支出项目,核实对应凭证是否完整、齐全
注意: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核对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是否齐备。整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03 核实税前扣除凭证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一) 核实发票开具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相关章戳加盖是否齐全、正确。
(二)核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是否符合以下规定: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三)核实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是否准确填列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重点关注以下票面要素:
1.“税率/征收率””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选择正确;
2.“销货清单”“差额开票”“红字开具”是否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正确开具;
3.“备注栏”是否填列完整,比如提供建筑服务,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等等。
04 发现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的,及时要求对方补开、换开
(1)情形一:交易不真实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已扣除的需要对成本费用进行转出。
(2)情形二: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对方企业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注意:左侧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右侧第4项至第6项视情况提供哦。
05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1)情形一: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情形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所得税税前扣除最常见的5个疑难问题,你都会了吗
一、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到的预收房款是否还需要预缴所得税?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是否还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 ( 或月 ) 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单位收到预收房款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需要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四、单位支付给法院的诉讼费、支付给职工工伤的赔偿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其扣除依据是:(1)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企业发生的员工赔偿金支出,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企业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税前项目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配比原则,是指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要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合理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合理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