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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如何防止校园贷被骗?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没有实质性需求的东西不要买,不要因为爱慕虚荣而超前消费。在消费上,拆东墙补西墙只会你的生活更加窘迫。不要养成用花呗消费的习惯。正确的消费观可以从明面上让你避免校园贷的圈套。其次,杜绝购物分期付款消费。有时,整个分期累积下来,比一次性支付贵很多,有的会比一次性支付的价格高百分之三十到四十。最后,要遵循量入为出理性消费的原则。不要过度消费,不要与其他学生攀比。改掉过度消费的坏习惯。
防诈骗小口诀有哪些?
防诈骗小口诀有:
一、“校园贷”诈骗
防范口诀
注销账号是陷阱,骗你缴纳滞纳金。
专人指导需警惕,若无利益何事殷?
二、“杀猪盘”诈骗
防范口诀
网络姻缘一线牵,对方何许恐难陈。
千金散尽方觉醒,再寻佳人已无门。
三、网络贷款诈骗
防范口诀
办理贷款须正规,审核不过勿心急。
提前交费是骗局,借钱为何还收费。
四、退款诈骗
防范口诀
电话联系要退款,十之八九有猫腻。
外部链接请慎点,敏感信息要保密。
五、冒充朋友诈骗
防范口诀
朋友电话求帮助,转账汇款要警惕。
优先确认是本人,再施善行也不急。
六、冒充公安诈骗
防范口诀
公安办案有流程,相关手续定齐全。
安全账户不可信,要求转账皆谎言。
七、虚假投资理财诈骗
防范口诀
正规机构买理财,合理投资助养老。
虚假平台日斗金,待到提现无处找。
八、刷单返利诈骗
防范口诀
刷单广告不可信,轻松赚钱要小心。
小额返利当诱饵,骗你投入大手笔。
怎么防范校园套路贷的发生?
保持定力抵御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良“校园贷”惯用“零利息”“超便捷”“零风险”等“美丽的谎言”来诱骗学生。大学生在合同上“签字画押”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条文、想清后果,不要轻信贪图其所谓的“方便、快捷”,没有人会无缘无故地给你好处,不存在只有你知道别人不知道的“发财秘路”。树立良好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消费。大学生是成年人,要有自强自立精神,要有自律能力。不与同学攀比手机、电脑,名牌服饰、奢侈品、大餐,而是合理安排生活支出,量入为出、理性消费、科学消费,把时间和精力用在阅读、社交等提高自身修养与能力提升上。
【拓展资料】一、套路贷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1],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二、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三、“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卖车、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诱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借贷行为,造成了个人和家庭财产损失,影响了个人学习和生活,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
要有自律能力。不与同学攀比手机、电脑,名牌服饰、奢侈品、大餐,而是合理安排生活支出,量入为出、理性消费、科学消费,把时间和精力用在阅读、社交等提高自身修养与能力提升上。【拓展资料】一、套路贷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1],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