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
- 1、知识产权问题
- 2、知识产权的基本常识
- 3、请教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也称“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人类进入21世纪以后,世界经济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知识产权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但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而且与当代国际政治、经济贸易的发展关系日益密切。可以说,当今国家与国家经济实力乃至综合国力的较量,就在于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因此,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和解决。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技术流失
“技者,工之要也”。对技术的保护自古就是保护工农业生产的重要措施。
但是,由于缺少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大量的专有技术都流失了,比如说中药。我国是中药的发祥地,拥有许多无形的知识产权,但是,因为缺少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一些知名中药的处方和配方轻易被国外企业拿到,然后利用其先进的技术仿制,比如六神丸,据介绍,六神丸是我国很常见的一味中成药,但日本公司把它拿过去以后,稍加改造和包装就变成了著名的“救心丹”。光这个救心丹,在国际市场上每年销售额能达到6亿―7亿美元,相当于我国一年的中药出口总额。还有,当年我国安徽宣纸工艺失密事件、“景泰蓝”技术失密事件等,都是因为我们既没有将技术申请专利,也没有将其作为商业秘密给予有利保护,结果由于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带走了全套的技术资料,使我们的民族工业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
(二)商标淡出
商标淡出在我们合资合作过程中表现明显。外方有意识地选择我国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厂商进行合作,然后借口他们的产品是名牌产品,在合资协议中限定使用他们的商标,或者干脆花巨资买断我们著名商标的使用权,然后占而不用,同时对他们商标的商品大肆宣传。这样,我们通过几十年创造的名牌在几年之内就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了。比如饮料行业,我国原来的“八大名牌”如“亚洲”、“崂山”、“八王寺”等,一开始,除“健力宝”、“正广和”未合资,其他6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我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逐渐我们的国产牌子就淡出市场了。
(三)商标被抢注
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特征的权利,也就是说,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是不必然受到保护的。商标也是一样。近几年来,当我们的一些名牌准备出口国际市场时,发现其商标已被外商抢注。比如,电器商标“海信”在德国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科龙”在新加坡被抢注;云南卷烟品牌“阿诗玛”、“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五粮液”在韩国被抢注;天津麻花商标“桂发祥十八街”、北京酱菜老字号品牌“六必居”在加拿大被抢注;河南白酒品牌“杜康”、百年老字号“同仁堂”、在我国被列为“国宝级”保护的“一得阁”墨汁被日本人抢注等等。(《人民日报》(2006-04-17第05版)商标被抢注后,产品要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我们或者以重金买回本属于自己的商标使用权,或“改名换姓”,重新培育名牌。无形中,我们的驰名商标就被淡化了,严重损害了驰名商标的价值。
(三)遭遇知识产权欺诈
正如我们所知,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时间性特征的权利,在一国有效的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外一国就必然受到保护。而且除商业秘密外,知识产权都是一定期限里的权利,而不是永久性的权利。超过法定保护期限,人人都可以自由无偿地使用,不需要权利人的许可。但由于我们缺少这方面的知识,以致屡遭知识产权欺诈。例如,我国的某汽车厂与外商进行合资谈判,外方提出技术入股,以其中的97件专利技术,共折合1600万美元入股。由于这家企业不懂得专利法,后来才得知,这97件专利技术中有23件专利是过期的,还有29件专利已临近到期,13件则刚刚申请中,真正算数的专利只有32件,也就是说2/3的专利是不能折算股金投资入股的。该企业吃亏上当,追悔莫及。
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途径
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该做到一个转变、两个重视、三个加强。
(一)一个转变
一个转变,就是转变观念,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我们有很多企业还抱着老观念,认为发明在自己手上,别人拿不走,甚至认为申请专利会花费一大笔经费,不值得。国内的企业,真正重视知识产权的非常少,除了极少数的企业,比如海尔、北大方正等有比较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外,其他绝大多数的企业还局限在对有形资产的管理上。据2008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获得的消息,我国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高达60%的国内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由此,很多国内企业还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认为如果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真正实施,那结果就是保护其他国家的企业,国内企业因为没有核心技术和相关产权,反而会成为执法的对象。所以观念上还有一种抵触的情绪。但我们要知道,未来的经济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我们生产8亿件衬衫才能换一架飞机的今天,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就没有发展。
(二)两个重视
1.重视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必须由具有专业意识和专业知识的人来实施。但是目前国内的状况是:直接参与创新的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缺乏知识产权管理;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研发人员没有专利意识;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不懂知识产权战略。据统计,我国目前拥有专利工作者仅一万余人,平均每13万人中才有一名懂专利的人员。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后培养出来的最优秀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几乎都工作在外企知识产权部门,最优秀专利代理人都在涉外代理机构,最优秀的研发人员也在不断应聘到外资研究机构中去了。
2.重视发展自主知识产权
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我国众多DVD生产厂家被控侵权的事件。我国的D V D生产企业因为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使用别人的技术专利,先后被日立等跨国公司指控侵犯其核心专利。以至现在我国每生产一台DVD,中国企业就要向国外支付产品净售价的4%或4.5美元的专利许可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2006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透露,我国外贸总额已居世界第三,但自主创新高技术产品仅占外贸总额的2%;2005年全球100个最有价值品牌,中国连续8年的记录为零。2005年秋季广交会上,我国出口产品,只有21%有自己的商标。因为缺少自主知识产权,我们不得不将每部手机、计算机、数控机床20%―40%的售价支付给国外专利持有人,“为他人做嫁衣裳”。
(三)三个加强
1.加强立法,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法治的基础是有法可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基础。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陆续加入了一些重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就整体而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达到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十分完备,比如我们没有规范如何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法〉。以致对专利权人在我国市场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不能加以有效规制。比如微软,微软的Windows98在美国销售时合800多人民币,而在我国大陆市场的零售价为1980元,因为这差别价格,我国消费者一年就要多支出10亿元人民币。
2.加强执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实现
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但现在明显存在司法机关执法不力的情况,一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在有些地方,工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就直率地表示:原则上为了地方经济,政府是不允许打假的。正因如此,在他们采取行动的时候也只是应付,效果并不理想。二是现行法律对侵权者打击力度不够,经济重罚、重赔和刑事处罚均不到位,既打不疼,也打不死。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如果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那么谁都不会再愿意花真金白银去造有技术含量的产品,更愿意做一本万利的掠食者。长此以往,危害的是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甚至危及生存和发展。所以,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要加强执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3.加强宣传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深入人心
1447年,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威尼斯共和国专利法》就诞生了,1883年,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签定了,1967年,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的时候,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空白。直到1982年我国才制定了第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商标法》。而且,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都是伴随着工业革命自发完成的,是内在的制度需求,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而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通过政府颁布法令来实现的,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缺少相应的思想基础和经济基础。所以知识产权保护要得到人们的了解、认同并遵守,需要一定的时间,更需要政府不懈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日本新提出的口号是“知识产权立国”,在日本的中小学课本中,民族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就赫然在目,可见,日本已经把保护知识产权上升到民族利益的高度。我们也要有这种认识,只有通过不懈地宣传教育,才能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深入人心。
知识产权的基本常识
版权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法律用语。涉及版权的作品有:图书、音乐、绘画、雕塑、电影、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广告、地图和技术图纸等。
专 利
专利是对发明授予的一种专有权利。一般来说,专利让专利权人有权决定他人能否使用以及怎样使用发明。为了换取这项权利,专利权人在公布的专利文献中公开发明的技术信息。
商 标
商标是能够将一家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的手工业者常常在产品上标上自己的签名或“标记”。
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物品的装饰性或美学特征。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特征,如物品的形状或外表,也可以是平面特征,如图案、线条或颜色。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用于具有特定地理来源的商品的标志,这些商品具有可主要归因于产地的品质、声誉或特征。最常见的是,地理标志包括商品产地的名称。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关于可以被出售或许可的机密信息的知识产权。他人以违背诚实商业做法的方式,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披露此类秘密信息被视为不正当的行为并且违反商业秘密保护。
知识产权的特点
1.专有性。
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
2.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3.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01
综合类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02
商标权类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03
专利权类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04
著作权类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05
商业秘密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06
植物新品种权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07
特殊标志类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08
地理标志类
《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09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10
其他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请教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由来
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类型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 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编辑本段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
2011-01-12,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 《意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如果严格执行的话,中国肯定不会再是盗版大国了。 其中,涉及互联网的有以下几条。
一、关于案件的管辖地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以上地区的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因此如果你的网站有侵犯内容,全国各省的公安局,都可以追查你。
二、关于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意见》明确规定,原告可以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起诉,这时被告必须提供自己没有侵权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就可以推断认定有罪: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三、"以营利为目的" 的认定
《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属于刑事案件,否则就属于民事案件。《意见》规定,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按照这个定义,只有纯粹公益、而且不产生任何收入的网站,才算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发行"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属于犯罪行为。 《意见》明确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也属于这一条所指的"发行"行为。 这使得《刑法》对互联网的打击范围大大放宽。
五、关于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还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见》规定了什么叫"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什么叫"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
六、关于连带责任
本次的司法解释重申了《侵权责任法》的不合理规定,网络侵权有连带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编辑本段意义
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
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
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利益性质不同
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都是伴随着工业革命自发完成的,是内在的制度需求,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而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通过政府颁布法令来实现的,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缺少相应的思想基础和经济基础。所以知识产权保护要得到人们的了解、认同并遵守,需要一定的时间,更需要政府不懈的宣传、
的“洁花”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逐渐我们的国产牌子就淡出市场了。(三)商标被抢注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特征的权利,也就是说,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是不必然受到保护的。商标也是一样。近几年来,当我们的一些
开的标志。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的手工业者常常在产品上标上自己的签名或“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物品的装饰性或美学特征。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特征,如物品的形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