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
如何规避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问题一:行业企业在申请上市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杨律师:企业在考虑上市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企业的管理规范的问题,这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上市。许多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内部运作不规范 ;甚至有的企业原本就存在很多问题,包括产权不清、管理混乱、财务不透明等,这些企业要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还需要经过一段过程。这些问题是企业能否上市的关键,也是对券商压力最大的问题。按照《公司法》与目前正在讨论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拟上市企业首先必须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当先改制设立或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必须在“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二年以上”。其次拟上市企业还要在内部管理与规范运作、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整改与完善。
问题二:什么是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范
由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
杨律师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不限于):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及目标代码、准备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申请但还未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等。
中小企业应当认识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义,并及时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不但可以事前预防商业秘密的泄露,而且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是司法机关认定企业商业秘密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救济的关键性证据,只有企业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商业信息才能成为商业秘密法律的保护对象。有鉴于此,中小企业一方面要注意对商业秘密采取物理性保密措施,诸如对厂区或生产区域进行监控;将合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进程置于保密区域内进行;对秘密的原材料、模具确定专人管理;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责任制度、文件借阅制度和文件复制的制度,并对文件采取可靠的销毁方法;加强对计算机的保密措施,建立全面具体的计算机使用记录,对数据和软件加密,使用防毒软件和硬件,对计算机的外部通讯线路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等。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人员的管理措施,诸如对外来人员驻留、参观、来访等活动严格管理,防范商业间谍行为;对内部加强职工加密教育,限制知情范围,以减少职工疏忽泄露和恶意出卖商业秘密的可能性。针对当前有些知密人员特别是科技人员的“跳槽”、辞职等人才流动所引发的企业技术、商业秘密严重泄露问题,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合同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例如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2条关于“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并以合同为依据,约束企业职工和流动走的职工。
问题三:企业在处理与员工的劳资纠纷时具有哪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招收和解聘员工时有哪些相
关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杨律师 :关于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一些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企业在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注意: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有机会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签订保密合同,明确约定保密义务;企业解聘员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收集保留员工违规的证据;企业打算解聘某员工时,尽量在合同期满时解聘,以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掌握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辞工后有可能和企业形成竞争关系的,企业可以考虑和其签订禁业竞争合同,但要给员工适当的补偿。
问题四: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参与不正当竞争者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杨律师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较多,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以及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等。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国家监督检察部门还可以对其做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五:企业经营者在正当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应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律师 :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如果政府违法行政或者执法不符合法律程序,企业经营者有权向上一级政府机关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纠正错误行为,并赔偿错误行政行为给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题六:目前,不少行业企业都在从事对外贸易,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企业经营者尤其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杨律师:一、卖方对买方提供的信用证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应及时要求买方改证。按照国际惯例,卖方接到与合同不符的信用证,有权要求买方立即改证,若买方不改证或延期改证,则构成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反之,若卖方不及时提出改证要求,则视为默认信用证对合同的变更。
二、在跟单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应选用CIF或CFR条件,若选用FOB条件,则必须规定由卖方代买方租船、订舱,否则,对卖方而言,信用证只有在买方愿意履行合同时才有用。因为在FOB价格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租船或者订舱,而提单是必须提交的单据,若届时买方不派船,也就无从取得单据,无单据也就无法议付货款。
三、在买方提出解除合同时,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卖方须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采取措施,或转售,或运回货物以期减少损失,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进行索赔。
四、卖方要警惕买方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进行欺诈,使得银行保证支付的银行信用转变为商业信用,加大卖方承担的风险。如:价格条件用FOB;在信用证中插入一信托收据条款,允许进口商先借单提货,待检验合格后,由进口商向银行提交该种检验证书付款;信用证内容相互矛盾,如禁止分批装运,又规定每批交货期限;须进口商承兑汇票等等。
五、买方要注意索赔有效期的签订,防止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来掩盖商品质量问题。否则,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
六、买方一旦发现卖方交付的其中一批或几批货物存在缺陷或卖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以致构成严重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援引“欺诈例外”原则申请法院下达止付令,禁止卖方再继续获得信用证项下的付款。
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八、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运输合同中慎用“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条款。该条款是指船舶在受载港或卸载港除合理使用的时间以外,一旦发生船舶滞港,则滞期启动累计计算,不排除不可抗力和无法预见的外因。该条款是一个有利于船东或承运人的海上运输惯例之一,但对托运人或承运人则颇为不利。
问题七:行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如何保障自己产品的知识产权不受到侵犯?
杨律师:知识产权的范围比较宽泛,除了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版权外,还包括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商号、原产地标志与货源标志等等。
企业经营者要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首先要预防。如对商业秘密,应当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对新技术、新设计,应当尽快申请专利;对版权尤其是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版权登记;对使用的商标,应当予以注册,必要时可以注册防御商标或者联合商标。另一方面,在遇到侵权时,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进行维权,既可以申请行政部门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可灵活运用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等法律措施。
问题八:在现有的市场竞争机制下,行业企业为什么需要聘请长期的法律顾问?
杨律师: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市场变幻莫测,企业处处面临经营风险。企业不仅要预防市场本身的风险,更要预防法律风险。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最根本目的,就是预防纠纷的发生。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具体来说,从大的方面看,常年法律顾问可以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的可行性、风险预测和对策,从法律上加以论证,提供法律依据,为企业的稳步发展提供法律意见,分担企业决策者的经营压力,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分析各种政策、法规及法律环境对企业之利弊,加强企业管理者对国家政策、法规发展形势的了解,以制定将来的经营规划,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管理决策的科学、可行,并收到成效。从小的方面看,常年法律顾问可以协助完善企业有关的法律文书,制定规章、制度,建立档案管理,监督各部门依法运作,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协助管理各类合同,确定合同类别,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严密性,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协助企业监督合同、协议的履行,提高履约率,增加经济效益;当企业遇到的民事、经济、刑事或行政纠纷、诉讼和仲裁事务时向企业提供法律意见。
搜索引擎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原告三环音像出版社是电视剧《士兵突击》的权利人。被告是一家搜索引擎网站,该网站从优酷、土豆、酷溜等视频网站搜索到《士兵突击》之后,采用嵌套式链接的方式把该剧提供给用户。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辩称其为搜索引擎提供者,其网站不直接提供内容,另外,接到原告通知后,网站及时断开了《士兵突击》的链接,所以根据避风港原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不是搜索引擎服务,而是直接向用户提供视频内容的浏览,只是视频内容是被告从其他多家网站获取,被告的行为应定性为直接使用传播的行为。另外,被告的网页附有广告,其对于使用的内容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而被告未对此给予任何注意,随意使用来源网站中的《士》剧内容,在其网站进行传播,提供给用户浏览。被告的上述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法院的判决,大家可能有这样的疑问,被告是搜索引擎网站,为什么内容来源于别的网站,最后却自己也成了侵权者?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被告的嵌套链接技术。正常情形下,搜索引擎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通过软件程序对网络资源进行搜索,找出与关键词相关的网络资源,向用户提供索引和来源网页的链接地址,网络用户可以直接到来源网站浏览搜索内容,而不应由搜索网站直接展示内容。但被告的嵌套链接隐藏了侵权内容的真实链接,以被告的地址直接将侵权内容展示给用户,这种行为虽然名为链接,实际已脱离了链接的指向性作用,发挥了直接展示内容的作用,故而不是搜索引擎服务,而是提供内容的服务。
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是什么?要怎样规避?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作法律可行性论证,项目运作缺少法定决策程序,企业决策人治化,轻易挪用资金,难以识别保险单、票据、信用证诈骗,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诈骗风险,国际投资与国际合作中引发的反垄断反倾销诉讼,重复引进技术,项目开发不作商标专利检索,项目合作及房地产业务中不审查土地合法性,不正当竞争给企业带来的身败名裂等等。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一、提高管理者法律意识、切断法律风险发生根源。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就像市场机遇无处不在一样。“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产销行为……”,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也日趋复杂多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如果还只是停留在这种事后救火的法律救济方式上来维护合法权益,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企业管理者可以不精通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笔者认为,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即便是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故”还是频繁发生了,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够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还不够深,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投入还不够多(包括精力和金钱的投入)。据统计,美国企业平均支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但是中国呢?大多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就更高。
经验告诉我们,企业经营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因此,注重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熟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安全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事先采取防范或预防机制规避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切断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源。
二、防患于未然,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要“长治久安”,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规避机制,预先知道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随着我国法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也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法律意识要有一个大的提升,即从“救火”意识到“防火”意识;从法律救济意识到法律防范意识;从依法维权意识到依法治企意识。总之,要使我们的法律意识完成一个从被动意识到主动意识的提升。
企业应当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在内部确定一个运转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投入一定的精力、人力、财力,事先建立法律“防火墙”,将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体资格风险、财务隐蔽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产权结构构成风险、诉讼仲裁风险、产权交易及投资风险、法律法规的动态风险、汇率变动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商业信誉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地域及客户关系风险等法律风险挡在企业发展之外,从依法治企上寻找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企业的管理者们应每年定期为自己的企业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所谓法律风险评估,是指通过法律及相关行业专家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风险事项调查,并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意向预防性法律防范可行性建议。通过审查企业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许可证照、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外重大合同签署的决策和流程、劳动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项目分别进行调查和评估,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和潜在的诉讼。通过《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及时把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披露出来,以引起企业管理者的足够注意,并进而在法律顾问团队的帮助下,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最终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预警、防范规避机制,切实提升法律风险防御能力。 企业“走出去”,法律须先行。“驾驶技术再高,也有被追尾的可能” 再大再强的企业也要防范法律风险。企业的各种行为都会存在法律风险,任何类型的法律风险都会造成商机的丧失;被广泛宣传的法律风险事项会对企业的商誉带来极大的损害。当这种损害发生时,会存在另一种风险,公司业务可能陷入恶性循环。商誉的损害会使商业伙伴丧失信心,继而引起收入下降,投资者丧失信心,最后导致股票价值下跌。
美国波音公司,该公司总部有500名高管人员,其中法律顾问有232个,占了约46%,而去年有关部门所作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调查”表明,大部分中国企业对“走出去”的法律风险未有清楚认识,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费用支出仅是发达国家企业的1/50。
预警机制应当建立在分析的基础之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调前瞻性,强调防患于未然,重视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提高,以切实减轻企业的损失。通过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风险监控更新等方法,来发现、识别经营生产和管理活动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四、准确把握风险源,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
调查表明,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都普遍积极地采取规范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其中准确把握风险源不失为一个亮点。对于我们运输企业而言,企业存在一天,风险就伴随一天。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权衡间,风险与危机共存,其中以下几点法律风险源尤为值得关注。
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在企业运行过程中,融资类合同、合作类合同和施工承包类合同、材料供应类合同涉及金额巨大。尤其是如果未能经过有效的法律风险评估和控制,极可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给双方当事人留下纠纷隐患。
并购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兼并涉及公司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其中的一些关于特种行业的经营权转让标的大、价值评估难、转让手续繁琐、廉政风险大,虽然规范了转让程序和要求,但操作中的法律风险仍然巨大。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企业管理机构给予特别关注。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劳动用工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作为老牌的公路运输企业属劳动密集性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
财务税收法律风险: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涉及遵守财务、税收等法律法规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未来利益,例如有些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运营管理法律风险:作为运输企业在运营管理中,车辆、安全等管理工作中,涉及管理瑕疵引发的侵权法律风险,收取服务费引发的合同纠纷风险,以及在交通事故中引发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法律风险。
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第一:企业法务管理系统中规划出资信调查和冲突检索功能,处理法律事务所及项目、合同时,将关联信息,在整个资料库中检索,企业法务人员及领导可以根据检索出来的问题,全面分析和评估,权衡商业利益与法律风险之间的关系,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第二:严格的权限控管,规范了不同职员在系统中的操作,从而提高了资料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页面中做版权声明可以规避法律风险吗
按照原则上说,自主的网站,或者网页页面是不允许引用他人版权的图片,文字,肖像印章的,属于侵权行为,人家告你是正常的!在你网站做好备案审核的前提下,如果非要引用其他版权的东西,建议你还是做版权声明,这样不是规避法律的风险,是我觉得你的东西好,即便是你版权,但是我作为引用方,如果触碰到你版权问题了,是可以删除的!这样实质他告你你也有应对的办法,否则,版权,涉及的到的赔偿可是不可估量的。
卖方要警惕买方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进行欺诈,使得银行保证支付的银行信用转变为商业信用,加大卖方承担的风险。如:价格条件用FOB;在信用证中插入一信托收据条款,允许进口商先借单提货,待检验合格后,由进口商向银行提交该种检验证书付款;信用证内容相互矛盾,如禁止分批装运,又规定每批交货期限;须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