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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撤销的四个省是哪几个
中国撤销的四个省是西康省、平原省、察哈尔省、热河省。
1954年6月20日,中国撤销合并若干省区: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公布。这个《决定》在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决定指出:国家计划经济的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
为了中央直接领导省市以便于更能切实地了解下面的情况,减少组织层次,增加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为了节约干部加强中央和供给厂矿企业的需要,并适当地加强省、市的领导,撤销大区一级的行政机构,是完全必要的和适时的。
在步骤上,可以不必采取六个大区机构一次撤销的办法,而采取一个一个撤销的办法。对于各个不同的部门,可视不同性质,按照先易后难、先简而繁的原则逐个地加以撤销。
扩展资料:
1952年6月20日至24日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成立大会召开。大会选举朱德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名誉主席,同时选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委员会,并通过了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章程。
毛泽东为该会成立题词: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
2008年6月20日 在《人民日报》创刊60周年之际,胡锦涛到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
胡锦涛就提高舆论引导能力讲了五点意见:
必须坚持党性原则,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新闻报道的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必须不断改革创新,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加强主流媒体建设和新兴媒体建设,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必须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
中国极限运动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极限运动协会章程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极限运动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Extreme Sports Association, 缩写为CESA。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是中国极限运动的最高群众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极限运动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是由极限运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爱好者及俱乐部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极限运动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体育工作者和极限运动爱好者,为推动该项运动的发展积极工作,指导普及极限运动,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为国争光;扩大对外交往,增进该项目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和地区协会的友好联系与合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极限运动(Extreme-sports)是20世纪末的新兴体育运动,是人类最大限度地发挥自我身心潜能,向自身挑战的边缘性体育项目。
极限运动是经过整合部分新兴运动项目而形成的独具特色、反传统并游离于原有项目之外的多项目集合式竞赛活动。它的项目组成是集合并动态变化的,主体为极限尾浪滑水、漂流、滑板、极限直排轮、特技单车等项目。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极限运动的开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的开展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 研究制定极限运动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全国竞赛计划、规则和规程,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 在社会中广泛宣传和推动群众性极限运动的开展,大力促进极限运动的社会化;
(四) 培训极限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制定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等级制度;
(五) 协助完成国家体育总局交办的极限运动方面的工作任务;
(六)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研究改进极限运动器材;
(七) 参加国际极限组织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愿为极限运动的开展与普及作出贡献,拥护本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热爱极限运动,在极限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对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和为本会提供一定经费与物质赞助的单位和个人,本会将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审定本会的发展规划,确定工作方针;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极限运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2004年6月1日起生效。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 简称“中国乒协”。
英文为“ CHINESE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为:“CTTA”。
第二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代表中国乒乓球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并且代表中国参加相应
的国际乒乓球活动及国际乒联的唯一合法组织,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协会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乒乓球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国
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下团结全国乒乓球工
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指导发展中国的乒乓球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乒
乓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进与各国乒乓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
加强与国际乒联和亚乒联盟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
性运动协会。该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活动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有关法规以及国际乒联的有关规
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乒乓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提高,促进亚洲
和世界乒乓球运动的进步。其协会活动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乒乓球运动, 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乒乓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
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
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
进与各国和地区的乒乓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 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乒乓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
联系与交流,增进乒乓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后施行。
五负责协调、 组织乒乓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乒乓球运动员、教练
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 中国奥委会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
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乒乓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乒乓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 为乒乓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它乒
乓球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乒乓球活动拥有控制权。中国
乒协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乒乓球协会,而该乒乓球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
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各会员协会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长期从事乒乓球项目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中国乒协,必须以书面形式报
告中国乒协,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乒乓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中国乒协会员协会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须经协批准,取消其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
资格:
一不向中国乒乓球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中国乒乓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中国乒乓球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中国乒协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协商推选中国乒协领导人。
五审议中国乒协财务预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
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
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
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
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
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全面负责乒乓球项目的业务管理, 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 负责和指导在中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六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七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八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 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
二裁判委员会
三器材委员会
四科研委员会
五少年委员会
六新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一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 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自然成为委员会委员。
三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项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一教练委员会职责:
⑴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⑵编写教练员教材。
⑶组织教练员培训。
⑷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⑸负责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⑹为各级国家队的组建、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管理等提供建议。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⑴审查、批准、公布:《乒乓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⑵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由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⑶编写裁判员教材。
⑷组织裁判员培训。
⑸审批国家级裁判员。
⑹指导和监督裁判员选派工作。
⑺向中国乒乓球协会推荐申报国际级裁判员名单。
三器材委员会职责:
⑴加强与国际乒联器材委员会的联系,传递国际乒乓球运动器材生产、经营等信息。
⑵制定、修改乒乓球器材的标准,审批中国生产的乒乓球器材。
⑶探讨、革新乒乓球运动器材,促进器材生产的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⑷组织学术讨论和技术交流,组织乒乓球运动器材生产单位进行开发和研究。
四新闻委员会职责:
⑴就中国乒乓球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⑵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
⑶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乒乓球新闻宣传。
⑷指导和监督乒乓球比赛电视、广播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乒乓世界》及其它报刊的出版工作。
五科研委员会职责:
⑴对乒乓球训练、比赛的理论和实践及乒乓球运动发展规律,进行学术研究和探讨。
⑵为中国乒乓球运动在科学训练上提供科学依据、知识和指导。
⑶为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提供建议和指导。
六少年委员会职责:
⑴指导、协调全国少年乒乓球运动的发展。
⑵对少年乒乓球运动的组织、管理、训练、竞赛等提出建议。
⑶指导和监督由中国乒乓球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少年比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使用于中国乒乓球项目的发展,促进乒乓球运动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不得兼任。财务管理接受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协会全国委员会和财
务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
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章
电视广播
第四十二条
一中国乒乓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 会员俱乐部在乒乓球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
行直播、选播的权利。
二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乒乓球协会负责。
第七章
比赛
第四十三条
一中国乒乓球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乒乓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乒联或亚乒联盟委托中国乒乓球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乒
乓球协会直接管理。
三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
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乒乓球协会申报并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未在中国乒乓球协会注册的会员协会、俱乐部,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
加中国乒乓球协会举办的正式乒乓球比赛。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
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
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乒乓球协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