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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该怎么确定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三)被告被劳动教养;(四)被告被监禁;(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统计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包括一般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和特殊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依据“原告被告”的原则,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特殊情况中,如果原被告均为军人的,离婚案件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原被告一方为军人的离婚案件,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均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权问题
看了这个答案后,感觉有点不解渴啊!太机械了,感觉就是法条的简单罗列。
我来尝试 回答:你们夫妻户籍不一致,起诉时如果你妻子返回户籍地,应该就已经是由户籍地法院管辖了。经常居住地 是当被告住所与户籍地不一致时,才需要考虑,当一致的情况下,就不考虑经常居住地了。很多对管辖研究不深的人都容易混淆.
如果是妻子 已经返回户籍地,按说 第一次离婚就应该到妻子户籍地起诉了。所以,半年后的再起诉,应该还是妻子的户籍地起诉。但是,原一审判决可以算证据,证明你已经起诉过离婚了。
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常态。后半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是特例。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这说明,起诉时,居住地就是户籍地的,无须考虑经常居住地。只有当人、户分离的情况下,才考虑经常居住地。无论之前在某地经常居住多久,只要诉讼前,返回户籍居住,就只适用第一款了。
我国制定该法条的目的,为了便于被告应诉,同时限制原告滥用诉权。很多人误区在,离开经常居住地后,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其实很简单,返回户籍的,户籍地管辖,去往他处的,满一年择形成新的经常居住地,不满则还是上一个经常居住地。
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有哪些
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原告当事人要起诉离婚的,其诉讼离婚案件应该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权利管辖诉讼离婚案件。如果被告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可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权管辖该诉讼离婚案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情况下,就不考虑经常居住地了。很多对管辖研究不深的人都容易混淆.如果是妻子 已经返回户籍地,按说 第一次离婚就应该到妻子户籍地起诉了。所以,半年后的再起诉,应该还是妻子的户籍地起诉。但是,原一审判决可以算证据,证明你已经起诉过离婚了。我国法
籍地的,无须考虑经常居住地。只有当人、户分离的情况下,才考虑经常居住地。无论之前在某地经常居住多久,只要诉讼前,返回户籍居住,就只适用第一款了。我国制定该法条的目的,为了便于被告应诉,同时限制原告滥用诉权。很多人误区在,离开经常居住地后,如何
居住地后,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其实很简单,返回户籍的,户籍地管辖,去往他处的,满一年择形成新的经常居住地,不满则还是上一个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有哪些起诉离婚的
制定该法条的目的,为了便于被告应诉,同时限制原告滥用诉权。很多人误区在,离开经常居住地后,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其实很简单,返回户籍的,户籍地管辖,去往他处的,满一年择形成新的经常居住地,不满则还是上一个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有哪些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原告当事人要起